我省延期执行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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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3日发表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46号),提出延期执行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政策。通知规定,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未制定疫苗储存运输的具体收费办法前,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继续按照原省物价局、省卫计委《关于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7]132号)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鲁价格二发[2017]132号文件规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运输费用。疫苗费用按照实际购进价格收取,疫苗储存、运输费按基准价12元/剂次、上下浮动不超过10%收取。
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发改部门将进一步强化价格管理,督促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并不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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