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职权及依据一览表
② 行政审批职权及依据一览表
序号 | 审批主体 | 确认审批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 行政审批项目 (含项目编号) | 审批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 审批行为依据的内容 | 备 注 |
1 |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 1.《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 餐饮服务许可(gz3311004) | 1.《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三十一条 |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
2.《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0〕第70号)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 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 ||||||
2.《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0〕第70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 |||||
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穗府办〔2010〕60号)第二部分主要职责第二条“负责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