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出台今年6月1日起施行
5月7日,记者从西宁市城市管理局获悉,西宁市制定出台了《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分七章,共三十七条,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规划、建设及分类容器的设置、管理等要求,确定了生活垃圾的“四分法”:即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所谓生活垃圾“四分法”,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废弃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包装物等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物质;(二)厨余垃圾,是指废弃的剩菜、剩饭、瓜果皮核、腐肉、骨头、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三)有害垃圾,是指废弃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杀虫剂、消毒剂、胶片、相纸以及农药包装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生活垃圾。
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分类标准投放生活垃圾,如违反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针对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卢晓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