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取消评先资格
《关于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出台
2月5日获悉,为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今年市政府以1号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关于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
《意见》中要求,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诚信体系,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各类事故率、安全投入情况、职业卫生状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划分等级。对评级等级为优的企业,在科技资金、隐患整改资金、项目设立、贴息贷款、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有力扶持。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年度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事故的企业实施约谈、警示、挂牌等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新建项目审批、名优产品推介、财政专项资金等方面延缓、停止办理或不予办理,建议银行在贷款方面从严控制,同时取消评先资格。
《意见》中要求,企业法人代表每年要主持召开不少于4次的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参加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高危行业的企业法人代表每年不得少于48学时。企业法人代表本人不按时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从重处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年度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事故的企业,其法人代表和分管负责人要重新接受不少于32学时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并取消各类评先资格。企业每月要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例会,研究部署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做好各种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台账、记录等基础性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职工安全培训档案、职业危害档案等,并逐步实行电子化。要按规定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机制,确保规范管理。要加强协作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对于不同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的,要共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确定专人进行现场施工统一安全检查与协调,并将现场相关情况记录在案。要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本单位外租厂房(仓库)、车间等场所或发包工程项目的,必须对承租方或承包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进行核实后方可允许其从事生产经营,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不能以任何形式推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发生事故的须承担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