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已于3月启用新版税收征管系统,4月份是新系统启用后的第一个全税(费)种征期,同时叠加减税降费多项政策的落实,为确保纳税人、缴税人顺利办理各项税(费)业务,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4月份申报缴纳税(费)截止期限为4月18日。
二、为避免办税服务厅出现拥堵或无法办理涉税(费)业务情况,建议您优先使用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办理业务。各纳税人、缴费人主管税务机关将对涉税(费)业务的办理进行分类、排期,请您配合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
三、当您遇到各种涉税(费)业务办理问题时,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所属区、县(市)税务局新组建派出机构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9号)公布的联系方式与主管税务机关或税收管理员取得联系,寻求解决办法。
四、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向您提供延时服务、***服务、预约服务等方式,请您根据需要提出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