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一群众医院室外吸烟被罚
近日,光明新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光明新区中心医院(妇幼保健院)例行控烟执法检查时发现,有一名前来陪同病人就诊的成年人邓某某在该院门诊部室外吸烟,执法人员立即予以劝阻,并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责令停止吸烟的违法行为,处以50元罚款。通过执法人员的耐心宣传教育,邓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当场履行了处罚决定,并表示今后不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规定:除了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下列室外场所也禁止吸烟:
(一)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活动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主要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公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四)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非吸烟点的其它室外区域。
(五)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六)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光明新区中心医院(妇幼保健院)是主要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禁止吸烟的场所不仅仅包括院内,也包括院外区域,所以执法人员依法对邓某某的吸烟行为进行处罚有理有据。
光明新区卫生监督所温馨提示:为维护自己和他人身心健康,请严格遵守《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相关规定,不要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