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司法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司法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深圳市司法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6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法律援助审批
02 法律援助办案补助审核
03 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初审)
04 劳教人员所外就医审批
05 劳教人员所外执行(初审)
06 减少或延长劳教人员的劳教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法律援助审批
一、审批内容
法律援助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令第385号发布)第四条、第五条;
(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1998年7月1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发布)第六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属深圳市法律援助处管辖;
(二)符合本市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
(三)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范围,或者申请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仲裁时效的;
2.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的;
3.申诉案件未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重新立案的;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生效的;
5.申请相对人不明确,或者无法提供申请相对人详细住所的;
6.所申请事项已经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依同一理由申请法律援助的。
法律依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除外):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收入证明(原件1份);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审批表》、《申请人提交材料清单》。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二十九项。
六、申请表格
《法律援助申请表》(见附表1)、《法律援助审批表》(见附表2)、《申请人提交材料清单》(见附表3)。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深圳市景田路76号天平大厦4楼)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szsf.gov.cn)上免费。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法律援助处。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法律援助处。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九、审批程序
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填写的申请表格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在其作出补充或者说明后,办理登记手续。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审批给予法律援助。
十、审批时限
自办理登记手续且收到法律规定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法律援助通知书》,有效期同法律援助服务期。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第十八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法律援助申请获得批准后,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法律援助申请表
援审字〔 〕第 号
说明:1.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须仔细阅读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本人的实际情况。
3.请按照栏目要求使用正楷文字填写,或在适当□内打√。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法定代理人(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行为能力时填写):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文化程度:□文盲 □小学 □中学 □大专以上
身体状况:□健康 □残疾 □严重疾病
人群类别(可重复交叉):
□残疾人 □老年人(60岁以上) □未成年人 □妇女 □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 □低保对象 □农民工 □失业人员 □少数民族
□军人军属 □盲聋哑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其他(请注明)
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类别:
□刑事案件
□请求国家赔偿 □请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主张见义勇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请注明)
申请人在申请事项中的法律地位:
民事诉讼:□原告(上诉人) □被告(被上诉人) □第三人
行政诉讼:□原告(上诉人) □被告(被上诉人) □第三人
劳动仲裁:□申请人 □被申请人
非诉讼: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刑事: □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
□自诉人 □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
申请事项法律状态:
□尚未进入法律程序 □侦查 □起诉 □诉讼(□一审 □二审 □审判监督程序) □申诉 □仲裁 □调解 □行政处理 □行政复议
申请法律援助援助方式:
□刑事辩护 □刑事被害人代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自诉代理
□民事诉讼代理 □行政诉讼代理 □非诉讼代理(□劳动仲裁代理 □其他)
申请人及家庭经济状况:
□职业收入(含离退休金)每月 元
□救济金每月 元
□无收入
□申请人家庭人口 人
□家庭月平均收入 元
□家庭月基本开支 元
申请人家庭现有价值千元以上财产状况:总价值 元
申请人家庭自有房产建筑面积: 平方米 使用状况:□自用 □出租
申请法律援助的案情及理由概述:
以上所填情况均为属实。
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2
法律援助审批表
援审字〔 〕第 号
申请人:
申请事项: 受理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
职业收入(含离退休金)每月 元
救济金每月 元
其他收入每月 元
无收入
申请人家庭人口 人
家庭月平均收入 元
家庭月基本开支 元
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是 □否 经济困难证明:□有 □无
案件来源:
□当事人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 □公安机关转交 □检察机关转交
□社会组织转交 □律师事务所转交 □其他来源(注明)
法律援助事项类别:
□刑事案件 □请求国家赔偿
□请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主张见义勇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请注明)
受援人分类:
□残疾人 □老年人(60岁以上) □未成年人 □妇女 □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 □低保对象 □农民工 □失业人员□ 少数民族 □军人军属 □盲聋哑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其他(请注明)
提供法律援助方式:
□刑事辩护 □刑事被害人代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自诉代理
□民事诉讼代理 □行政诉讼代理 □非诉讼代理(□劳动仲裁代理 □其他)
案情概要:
审查意见:
签名及日期:
主任审批意见:
签名及日期:
附表3
申请人提交材料清单
序号 | 名称 | 页数 | 原件或复印件 | 提交人及时间 | 材料接收人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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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法律援助办案补助审核
一、审批内容
法律援助办案补助审核。
二、设定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令第385号发布)第二十四条;
(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通过)第三十一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1998年7月1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发布)第二十七条;
(四)《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深司〔1997〕147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按照《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补助标准发放。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四、审批条件
(一)援助事务办理完毕或非因承办人员的原因而办案终止;
(二)无下列任一情况:
1.因承办律师的过错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
2.接受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援助案件的。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指派援助律师通知书》(原件1份);
(二)有关法律文书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复印件1份);
(四)《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原件1份);
(五)《 年度民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结案登记表》(原件1份)。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的申请表格:《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见附表)、《 年度民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结案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深圳市景田路76号天平大厦4楼)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szsf.gov.cn)上免费。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法律援助处。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法律援助处。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
九、审批程序
承办人员应在援助案件(事项)办结后15日内到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办理结案手续,市法律援助处进行审核。
十、审批时限
自办理结案登记手续之日起10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获得批准后,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人员方可领取补助。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第十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
编号:( )援结字〔 〕第 号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承办单位 |
| 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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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分类 |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 □社会律师 □公证员 □社会志愿者 | ||||
案由 |
| 受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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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机关(案号) |
| 审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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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派日期 |
| 开庭日期 |
| 判决(裁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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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形式 | □诉讼 □非诉讼 □公证 □仲裁 □其他 □撤销援助 | ||||
案情及承办情况报告(可另外加页附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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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结果 | 民事:□胜诉 刑事:□全部采纳 行政:□胜诉 □败诉 □部分采纳 □败诉 □调解或和解 □未采纳 □撤诉 □撤诉 | ||||
当事人满意程度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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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本表后应附上判决书、裁定书等的原件或复印件,撤销援助的应写明理由。
03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初审)
一、登记内容
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初审。
二、设定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5号发布)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三)《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粤司办〔2006〕77号)第一条;
(四)《关于委托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粤司办〔2006〕36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登记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3份);
(二)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申请说明(原件1份);
(三)司法鉴定机构关于结清债权债务及移交司法鉴定档案的证明(原件3份)。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六、申请表格
《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深圳市景田路76号天平大厦A1206)免费领取,也可在广东省司法厅网站(http://www.gdsf.gov.cn)、深圳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szsf.gov.cn)上免费。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法律依据:《关于委托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法律依据:《关于委托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九、登记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司法局经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十、登记期限
深圳市司法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深圳市司法局初审同意后,上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后,收回《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注销司法鉴定资格。
法律依据:《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
申报受理时间: 送审人签名:
机构名称 |
| 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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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负责人 |
| 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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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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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销事项 |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市司法局意见 |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登记机关管理部门意见 |
公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登记机关意见 |
公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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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劳教人员所外就医审批
一、审批内容
劳教人员所外就医。
二、设立依据
(一)《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发〔1982〕17号)第四十九条;
(二)《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1992年8月10日司法部令第21号发布)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管理所内患严重疾病,因工或其他原因造成严重损伤;
(二)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医疗单位不具备医疗条件或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三)家属或者原单位同意担保。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家属或者原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及担保书(原件1份);
(二)劳动教养管理所指定的地方县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1.病情介绍或病历、2.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及处理意见)(原件1份)。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七十五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劳动教养管理所。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七十六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四十九条;《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七十六条。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家属或者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该劳教人员所在大队填写呈批表格和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由劳教所管理科审查提出意见;
(四)由所在劳教所提出意见;
(五)由监劳办审核提出意见;
(六)由市司法局领导审批。
十、审批时限
自接到劳教所呈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如在审批过程中需要调查核实或抽查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证明》,有效期同所外就医期限。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七十七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决定后,方可对劳教人员执行所外就医。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七十七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劳教人员所外执行(初审)
一、审批内容
劳教人员所外执行(初审)。
二、设立依据
(一)《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发〔1982〕17号)第十六条;
(二)《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1992年8月10日司法部令第21号发布)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劳动教养人员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家庭有特殊困难或者原工作单位特殊需要;
(二)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执行劳动教养期间表现不好的;
2.有重新违法犯罪危险的;
3.患有性病未经治愈的;
4.因吸毒被劳动教养未戒除毒瘾的;
5.多次流窜作案,被劳动教养的。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劳教人员原单位和街道(乡、镇)提出的申请,并附当地公安机关的意见(原件1份);
(二)家庭存在特殊困难或者原工作单位特别需要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1份)。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六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劳动教养管理所。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六十八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六十八条。
九、审批程序
(一)由本人或亲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由该劳教人员所在大队填写呈批表格和提出意见;
(三)由劳教所管理科审查和提出意见;
(四)由所在劳教所提出意见;
(五)由监劳办审核提出意见;
(六)由市司法局领导审核。
十、审批时限
自接到劳教所呈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在审批过程中需要调查核实或抽查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所外执行劳动教养证明》,有效期同所外执行期限。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六十九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市司法局初审同意后,报广东省劳教局审批决定同意后方可办理所外执行。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六十九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或延长劳教人员的劳教期限
(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一、审批内容
减少或延长劳教人员的劳教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二、设立依据
(一)《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发〔1982〕17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二)《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1992年8月10日司法部令第21号发布)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减少期限:劳教人员在接受教养期间,认识罪错,表现好,取得显著成绩,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一贯遵守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对所犯罪错确有悔改表现的;
2.一贯努力改造,并帮助他人改造有显著成效的;
3.揭发和制止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明属实的;
4.在抢救国家财产,消除灾害、事故中有贡献的;
5.经常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6.厉行节约,爱护公物有显著成绩的;
7.在生产技术上有革新或发明创造的。
(二)延长期限:劳教人员在接受教养期间,有下列违纪违法的事实:
1.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改造的;
2.不断抗拒教育改造,经查证确系无理取闹的;
3.不断消极怠工,不服从指挥,抗拒劳动的;
4.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5.拉拢落后人员,打击积极改造人员的;
6.传授犯罪伎俩或教唆他人违法,情节较轻的;
7.逃跑、组织逃跑或逃跑作案情节较轻的;
8.有流氓、盗窃、诈骗等行为,情节较轻的;
9.造谣惑众、蓄意破坏或行凶报复,情节较轻的。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减少期限:
1.劳动教养人员奖惩呈批表;
2.( )呈批集体审查表;
3.劳教人员档案材料;
4.减少期限依据材料:(1)各种奖励(按时间顺序编排)、(2)承诺考核登记表。
(二)延长期限:
1.劳动教养人员奖惩呈批表;
2.( )呈批集体审查表;
3.劳教人员档案材料;
4.延长期限依据材料:(1)违纪违法事实(亲笔供词、问话笔录、所犯错误经过)、(2)百分考核登记表。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三十八条。
六、申请表格
劳动教养人员奖惩呈批表(见附表1)、( )呈批集体审查表(见附表2)。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劳动教养管理所。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三十七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三十七条。
九、审批程序
(一)由该劳教人员所在劳教所呈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1.由该劳教人员所在大队填写呈批表格并提出意见;2.由劳教所管理科审查提出意见;3.由所在劳教所提出意见);
(二)由监劳办审核提出意见;
(三)由市司法局审批。
十、审批时限
自接到劳教所呈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如在审批过程中需要调查核实或抽查的,将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本实施方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奖惩决定,长期有效。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三十九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减少或延长劳教人员的劳教期限。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三十九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劳动教养人员奖惩呈批表
年 月 日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
曾用名 |
| 文化程度 |
| 原工作单位 |
| 职业 |
|
籍贯 |
| 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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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原因 |
| 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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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教养期限 | 年 月 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 现所属单位 |
| ||||
奖励或惩罚种类及主要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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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队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管理科意见 |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劳动教养管理所意见 |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市劳教局 市司法局意见 |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批示 |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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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 )呈批集体审查表
劳教所 大队 年 月 日
姓名 |
| 年龄 |
| 性别 |
| 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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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
| 入所时间 |
| 奖惩情况 | 延期 次,减期 次 | ||
呈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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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队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分所(大队)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管理科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劳教所意见 |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市劳教局管理处或市司法局业务部门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市劳教局 市司法局意见 |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省劳教局 管理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省劳教局意见 |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