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文件
荔府〔2007〕25号
荔湾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救助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净化城区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依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以人为本”为工作原则,以保障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存权益为出发点,采取“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工作方法,解决其基本生活困难的临时性社会救助。通过开展救助管理工作,进一步整治以流浪乞讨为名,破坏城市环境、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法行为,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使他们生活有着。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基础保障。
二、工作内容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粤府〔2004〕10号)和广州市《关于印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民〔2005〕113号)文件精神,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救助对象
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本区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包括符合救助条件的下列人员:
1.在本区流浪乞讨的无法定监护人在场的未成年人;
2.在本区流浪乞讨的老年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
3.在本区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
4.因财物被抢、被盗、被骗或丢失而在本区流浪乞讨的人员。
(二)救助任务
1.公安、城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指引其到救助站求助。告知采用口头或向其发放《求助指引卡》等方式。
2.对在本区流浪乞讨的无法定监护人在场的未成年人,公安、城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应予以核实,将其护送至指定救助机构,并填写《护送城市流浪乞讨儿童登记表》。已满6周岁,不满14周岁的流浪乞讨少年儿童,护送至广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以下简称市儿童救助中心)进行救助保护;未满6周岁或痴呆的流浪乞讨少年儿童,护送至广州市儿童福利院安置。由于聋哑等原因,暂时无法查明情况的,要在《护送城市流浪乞讨儿童登记表》中注明相关情况,护送至市儿童救助中心进行救助保护。
3.对在本区流浪乞讨的老年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公安、城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本人自愿接受救助且符合条件的,应当帮助或护送到救助站求助。本人不愿接受救助的,在执勤记录中做好登记工作。
4.对在本区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公安、城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后,应将其护送到市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救治(以下简称收治医院),填写《广州市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交接登记表》,并与收治医院做好接收病人的交接登记手续。
对在本区流浪乞讨的需要急救的危重病人,公安、城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可以直接送就近医院救治或拨打120电话,并协助护送其到就近医院,交医院先行救治之后再补办交接手续。对于在本区流浪乞讨的需要救治的病人,可直接送荔湾区人民医院(芳村大道明心路3号)先行救治之后再补办交接手续。
对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在护送途中死亡,能查明情况的,护送单位要及时通知死者亲属办理相关手续;对无法联系死者亲属的,按照广州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处理。
5.对因财物被抢、被盗、被骗或丢失而在本区流浪乞讨的人员,其本人主动求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帮助或护送到救助站求助。
6.流浪乞讨人员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所属街道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对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不愿意接受救助,且不听制止的,通知属地公安派出所派员到场处置。
(2)对在机动车道上通过拍车门等方式行乞的,应予以制止,纠正其违章行为,并劝其离开。对不听劝阻的,通知属地公安派出所派员到场处置。
(3)对乞讨过程中抢夺、偷窃公私财物、强索强要的,通知属地公安派出所派员到场处置。
(4)对以摆摊、堆物方式进行乞讨或其他妨碍交通管理秩序方式进行乞讨的,应予以制止,纠正其违章行为,并劝其离开。对不听劝阻的,通知属地城管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派员到场处置。
(5)对编造失学、父母伤亡等虚假事实为理由进行乞讨、骗取少量财物的,通知属地公安派出所派员到场处置。
(6)对在市区主、次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城市市政设施和在机关、学校、领事馆区、旅游景点、繁华商业区等窗口地带进行乞讨又不愿意接受救助的,经劝阻拒不离开的,通知属地城管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派员到场处置。
(7)对乱写乱画、随地便溺、丢垃圾等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应及时制止,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通知属地城管部门派员到场处置。
(8)工作中发生流浪乞讨人员无理谩骂、威胁或以暴力手段影响流动救助工作正常进行,应及时制止并通知属地公安派出所派员到场处理;同时做好影像录音、现场笔录等取证工作,并立即上报情况。
三、组织机构
根据市有关文件要求,为确保荔湾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成立荔湾区救助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将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纳入区救助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内容。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郭兴荣(副区长)
副组长:魏太贵(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综治办主任)
冯洁君(区民政局局长)
顾 湘(区卫生局副局长)
钟勇坚(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何志军(区城管综合执法分局副局长)
成 员:古 平(区发改局)
李建秋(区教育局)
谢爱雯(区民政局)
黄明珠(区司法局)
谭知勇(区财政局)
吴锦珠(区劳动保障局)
余学才(区市容环卫局)
罗翠婷(团区委)
潘燕芬(区妇联)
周成宽(区残联)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具体名单如下:
主 任:谢爱雯(区民政局)
副主任:顾 湘(区卫生局)
钟勇坚(区公安分局)
何志军(区城管综合执法分局)
梁国诚(区综治办)
成 员:由区城管综合执法分局、综治办、公安分局、民政局、卫生局等职能部门组成;同时,根据工作需要由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一支不少于15人的救助队伍,开展流动救助服务工作。
四、职责分工
救助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工作,涉及面广,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因此,各有关部门、街道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合力做好该项工作。
区综治办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街道开展工作并检查落实,同时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和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
区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工作,健全和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制,加大救助工作力度,指引、劝导滞穗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协助接回有本区户籍的在救助站滞留的流浪乞讨人员,切实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区城管综合执法分局负责将救助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内容范畴,对露宿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指引,必要时协同有关部门护送其到救助站。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强讨强要、占用机动车道乞讨、扰乱社会秩序和诱骗、拐卖、残害、组织、操纵、教唆流浪未成年人进行非法乞讨牟利等不法行为予以打击。
区卫生局负责做好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急救协调转送工作,切实维护我区公共卫生安全。
区发改局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指导协调和监督评估规划的实施。
区教育局负责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对于从外地返回原籍安置具有荔湾区正式户籍的适龄未成年人,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提供名单及相关资料,按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学位,接收入学,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街道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宣传,并为符合条件的辖内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救助管理工作经费,切实保障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区劳动保障局负责为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区市容环卫局负责及时清理露宿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遗留的垃圾。
团区委配合有关部门、街道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动员、组织青年志愿者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
区妇联负责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深入开展巾帼志愿者“一助一”、“多助一”等活动,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工作。
区残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浪残疾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帮助开展残疾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残疾成年人的就业安置等工作,依法保护流浪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区流动救助服务队负责辖区内重点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告知、指引、劝导、护送等工作。
各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相应建立救助管理工作机构,指定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人员,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日常救助管理,形成区、街两级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认真做好辖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摸查、疏导、指引、宣传教育等工作,确保救助服务落到实处。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城市管理力度,将救助管理工作延伸到社区居委会,使流浪乞讨现象得到有效遏止。
五、工作形式
结合我区当前城市管理格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采取日常巡查、重点巡查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的工作形式。日常巡查主要是发挥属地管理作用,街道、社区居委会、有关职能部门结合城市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按各自的职能实行日常的巡查,尤其是初一、十五等宗教节日和节令,要加强巡查,发现情况及时告知、劝导,并报告区流动救助服务队;重点巡查主要是结合城市管理综合治理等行动,由区流动救助服务队牵头会同区内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重点对辖区内公共场所、主干道、繁华商业地带以及机关大院、寺庙周边等地段,根据平时掌握流浪乞讨人员的活动规律,对滞留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专项行动主要是以区内多次清理仍然存在的乞讨“黑点”和以流浪乞讨为名捡破烂、街头卖艺等闲散人员聚集点作为突破口,由区流动救助服务队会同市、区有关部门、街道开展联合行动,集中力量进行清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实施救助服务。同时,要按照市救助管理专项工作小组的要求,及时启动《广州市特殊天气应急救助方案》,切实保障愿意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存权益。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区救助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为救助服务工作提供制度保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通报全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研究救助管理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指派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联系、督办、落实等工作,确保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救助队伍建设,为救助服务工作提供人力保障。各成员单位要落实相对固定的救助服务队员,组建成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相对固定的区流动救助服务队伍,完成好区内的流浪乞讨救助工作任务。派员单位要经常保持与服务队的联系,掌握服务队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进一步提高队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使救助服务工作高效开展。
(三)加大救助经费和设备投入,为救助服务工作提供物质保障。为保障救助队人员人身安全,需要配备必要的救助用品、防疫用品、消毒用品,区财政局要将救助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救助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配备一台两厢式小货车(改装)作为日常巡查和救助服务专用车辆,确保救助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德政之举。各有关部门、街道要认真履行职责,为切实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和街道要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沟通联系,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和工作程序,并形成长效机制,确保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坚持以人为本。各有关部门、街道在处置救助对象时,要注重方式方法,对待救助工作要本着人道主义精神,要语言文明、礼貌待人,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四)本实施意见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各单位在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向区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民政 流浪乞讨△ 救助△ 管理 意见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委各部、委、办、局,区武装部、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各人民团体,区各民主党派,市驻区有关部门。
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