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高品质铝型材生产线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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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02日发表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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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9 19:15:45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