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浅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拟批准公示
广州浅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拟批准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0-39914055(行政审批大厅)
传 真:020-84986639
通讯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E栋三楼环保局
邮 编:511455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广州浅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榄北路110号A2厂房101 | 广州浅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广州市番禺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 广州浅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榄北路110号A2厂房101,总投资42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占地面积4233平方米,建筑面积3256.6平方米,主要从事各类汽车配件、光纤连接器、园林产品的生产,年产各类塑料零件87.6吨。劳动定员为40人,均不在厂区内食宿。 | 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 1、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预处理,连同注塑冷却水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三级标准(第二时段)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榄核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2、破碎和混色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中收集后通过过滤网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二级标准(第二时段),通过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 注塑废气经抽风收集,采用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通过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吸附装置的活性炭应至少每半年更换一次,年产废活性炭0.05吨,更换记录应存档备查。 抛光粉尘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注塑废气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无组织排放限值。 3、优化车间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减少各种设备产生噪声对环境的影响,确保该项目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废机油、废切削液、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应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置;废包装材料、废树脂材料交给有关单位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