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人民政府关于兴文县规模以下河流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明确河湖管理范围,明晰河湖管理职责,确保河湖行洪安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总河长办公室《关于印发兴文县水利局划定了我县13条规模以下河流(即玉秀河兴文县段、德胜河、晏江河兴文县段、博泸河兴文县段、绵溪河兴文县段、石板河兴文县段、犀牛河兴文县段、古宋河兴文县段、泼浑河、落岩河、建设河、久庆河、泥沙河兴文县段)管理和保护范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按河流行政区划和兴文县河(库)长制工作职责范围,确定兴文县13条规模以下河流干流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河道总长度约304.38km,左岸岸线长度约298.32km,右岸岸线长度约302.8km(每条河流详细情况请见***)。
二、兴文县13条规模以下河流干流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为:兴文县13条规模以下河流干流划界防洪标准中心城区采用50年一遇,沿线重点乡镇采用20年一遇,其他一般乡镇及乡村河段采用10年一遇。
有堤防且已达到防洪标准的河道,以堤脚线为基准线,根据堤防等级以护堤地边界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依据。
有堤防但未达到防洪标准的河道,按照达标断面确定堤脚线,以堤脚线为基准线,根据堤防等级以护堤地边界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依据。
有规划且规划已批复但未实施的无堤防河道,按规划设计堤防确定堤脚线,以堤脚线为基准线,根据堤防等级以护堤地边界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依据。
无规划的天然河道,按外缘控制线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其中,对于河岸线高程低于防洪标准设计洪水位的无堤防河道,则以河岸线向外一定距离(根据实际情况在0.5m~8m范围取用)确定管理范围。
三、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是加强执法监督和管理保护的基础,根据《四川省防洪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河道主管机关为兴文县水利局。
四、对违反上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
***:兴文县13条规模以下河流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详细情况表
兴文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