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法院为52户下岗工人拿回房产证
“13年的担心终于放下了,今后住在家里也踏实了!感谢法院为我们下岗工人办了件大好事!”近日,在临沭县人民法院下岗职工房产证发还现场,63岁的老职工陈贯栋激动地对院领导连声道谢。这是该院认真践行群众路线教育,在执法办案中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群众利益的又一生动体现。
2000年2月,位于临沭县的原山东华闻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纸业公司”)领导层经研究决定,用姜春明等66户职工的房改房作为抵押,在当地建设银行办理贷款用于解决企业资金困难,保障企业正常运营。同年4月,66户职工按照公司要求与银行的安排,与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购房、借款金额为2至6万元不等、借期为5年及贷款利率等事项。职工们还将住宅楼房屋产权证交付银行作抵押担保,房产证一直抵押并存放于该县房管局。合同签订后,银行未按合同约定将贷款划归各职工使用,而是直接进入纸业公司的资金结算帐户,后专项用于企业发展。据统计,此批抵押贷款合计200多万元。此后,纸业公司偿还了部分职工的贷款本金和利息。2004年,纸业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宣告破产,清算过程中未解决这宗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职工房产证仍被抵押着。
后来,建设银行将该宗贷款的追偿权辗转转让给中国东方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简称“办事处”)。2008年,办事处为实现债权,将下岗职工姜春明(原纸业公司经理)诉至临沭法院,要求偿还贷款及利息。2009年,法院判决确认:该批案件所涉职工借款的支取、还本付息行为均由纸业公司完成,公司是实际用资人,属典型的“私贷公用”,职工不应承担还款义务。并判决驳回了办事处要求职工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办事处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临沂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生效后,姜春明于2010年5月诉至临沭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其与银行的房屋抵押合同并返还房产证。法院于2010年底判决支持了职工的诉求,但办事处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依然维持了一审判决。
“带头大哥”姜春明两场官司均获胜诉后,职工们看到了拿回自家房产证的盼头,大家起诉要求解除房屋抵押合同并返还房产证。2013年5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职工与银行的借款抵押合同并责令办事处限期将存放于房管局的房产证返还给职工。判决生效后,办事处未再上诉,但并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办案法官多次与办事处及房管局联系、沟通,解释说明,最终将起诉的52户职工的房产证拿回法院,并组织了集体发还仪式。使这批数量庞大的案件最终圆满地画上了句号。52户职工涉及52个贫困家庭,对法院工作人员积极为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的良好作风交口称赞。 (王金龙 王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