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
沈大市监 园告 字〔 2018 〕 3 号
沈阳加洛商贸有限公司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沈阳加洛商贸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经调查,沈阳加洛商贸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为沈阳市大东区老瓜堡西路15-1号1073。经现场核查沈阳市大东区老瓜堡西路15-1号1073的房主为辛晓红,辛晓红表示她在2016年9月10日-2017年9月9日将房屋出租,租用方是白志伟,沈阳加洛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中的所有相关人员都不是她租房子的租用人。调查人员对举报人马皎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证实因其身份证丢失,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在位于沈阳市大东区老瓜堡西路15-1号1073的地址,设立登记了沈阳加洛商贸有限公司。马皎本人表示沈阳加洛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的所有马皎签名均非他本人签署,也未委托授权他人代理设立登记沈阳加洛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委托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沈阳加洛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 中三处“马皎”的签名笔迹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沈阳加洛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三处“马皎”的签名笔迹,均不是马皎本人所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采用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信息、伪造签名、伪造租房协议设立登记公司,并且公司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经营安全,损害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且登记状态的虚假内容无法得到改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据《沈阳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沈工商发[2015]90号):“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四)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之规定。
拟撤销沈阳加洛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地址: 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93号 邮编: 110042
联系人: 张长斌、王力群 联系电话:28313861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