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日前,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预售资金收存、使用等行为,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荆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新建商品房交易管理的核心环节,和保障购房人消费安全的关键举措。2013年,市政府出台了《荆门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为规范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提供了依据,在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实施时间较长,随着房地产形势的变化,该办法已不能完全满足监管工作需要。2022年初,我市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面的地方立法。经过多次修改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办法》正式出台,对部门职能及预售资金监管各环节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当前我市实现保交楼、稳民生目标意义重大。
关于使用范围,《办法》适用于荆门市行政区域,解决了以往因各地监管模式和工作方式存在较大差异,不便于全市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的问题。
关于监管期限,《办法》将监管期限的结束时间调整为至该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之日止,弥补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到办理产权登记期间的预售资金监管漏洞。
关于监管银行的产生,《办法》规定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根据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建管银行名录,并对其实行动态管理,防止监管银行擅自拨付、截留、挪用预售资金。
关于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的监管,《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定金、预付款、一次性付款、首付款等应当同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使用方面,《办法》从监管额度、使用节点及留存比例、资金用途、使用程序、拨付规定、使用规定等方面各设单条作出明确规定,如商品房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监管额度资金总额的5%;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监管额度资金总额的2%。同时,要求监管银行实时向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推送预售资金收存和拨付信息,并按月与住建部门对账。
《办法》还对各类主体的违规行为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在监管账户外收取购房款、弄虚作假支取预售资金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提高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暂停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暂停批准使用预售资金等措施;可能影响竣工交付的,可以向社会发布交易风险警示等。
《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李晓雪 通讯员袁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