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我区2013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印发〈顺德区社会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及征收办法〉的通知》(顺府发〔2005〕27号)等有关规定,确定我区2013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一、城镇居民征收标准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区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8754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5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2012年实际收入高于38754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小孩出生之日起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我区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8754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我区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8754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5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及以上子女的,以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我区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8754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6.5倍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与他人生育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以有配偶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违法生育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区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8754元为基数,按百分之二计算,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征收标准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户籍所在地镇(街道)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6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2012年实际纯收入高于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小孩出生之日起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户籍所在地镇(街道)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户籍所在地镇(街道)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6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及以上子女的,以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户籍所在地镇(街道)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9倍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与他人生育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以有配偶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违法生育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户籍所在地镇(街道)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额 为基数,按百分之二计算,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子女的征收标准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根据收养人的婚姻、生育、收养状况分别按上述有关征收标准征收。
四、征收办法
(一)违法生育(含收养,下同)夫妻或男女双方均属我区户籍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征收;夫妻或男女户籍分属我区不同镇(街道)的,女方户籍所在地征收时应向男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二)违法生育夫妻或男女一方属我区户籍、另一方属区外户籍的,原则上由各自户籍所在地征收;我区征收时应向另一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三)夫妻或男女双方户籍均属区外市内的,现居住地应及时向违法生育对象户籍所在地通报信息,由其户籍所在地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按照国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以上征收标准从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顺德区2013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