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召开
10月30日至3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唐福泉,副主任张书盈、王淑玲、陶长江、刘学保、曹步山,秘书长李起峰出席会议。副市长袁久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朱旭光、市政协副主席程明列席会议。
唐福泉和曹步山分别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市政府关于2018年度全市及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听取市政府关于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听取市政府关于“绿满泰安”行动实施情况的报告;听取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听取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听取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听取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听取市政府关于《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听取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免去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职务的报告。
会议召开联组会议,结合审议市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报告以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安全生产“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
经过分组审议,会议原则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关于2018年度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及2018年度全市及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原则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关于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原则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关于“绿满泰安”行动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原则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安全生产“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报告暨对市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原则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原则通过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表决通过《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表决通过《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表决通过人事任免事项。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负责同志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列席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