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钦北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14日
钦北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钦北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以下简称政府全体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北政发〔2017〕1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及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区委的***、决定、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
(四)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部署区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六)通报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七)讨论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政府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六条 提请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主办部门按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和协商,按公文处理程序经分管副区长协调或者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
第七条 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八条 政府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主要任务是拟定会议方案、准备会议文件和会场、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等。会议方案经区长审批同意后,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下发会议通知;议题主办部门应按要求提前准备汇报稿和有关议题材料并送达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一般应将会议通知、议题安排和议题材料在会议召开前分送与会人员。
第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区直及驻钦北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有关领导,群众团体负责人、专家学者、市民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范围由区长确定。
第十条 政府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向区长请假;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由办公室主任向区长报告。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 政府全体会议讨论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会议组成成员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缓议。
第十二条 对提请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议题,议题主办部门应在会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形成的文件,由区长签发,以区人民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下发实施或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送有关部门与单位。
第十四条 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五条 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编发工作,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
第十六条 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新闻稿的审核,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区长审定。
第十七条 政府全体会议材料(含音像资料)要按相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