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029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海光铝氧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黎灿叶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黎灿: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2029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海光铝氧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黎灿、叶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0295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黎灿返还本金30000元;二、被告黎灿支付利息1000元(利息从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日为1000元);三、被告叶嘉宁承担夫妻的连带责任;四、被告承担诉讼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黄永添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慧莹、冯少宽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7日上午10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九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