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对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黔西南州不宜实行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转办意见,现对你州《关于黔西南州不宜实行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的请示》(黔西南府呈〔2008〕72号)答复如下:
一、你州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管理、保护工作,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在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中对全州发挥的重要作用,对你州高度负责的态度和想更加充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表示赞许。
二、国土资源管理的目标和宗旨是保障发展、保护资源、维护权益、服务社会,为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服从和服务于这一目标和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使国土资源管理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结合我省实际,需对矿业权审批制度进行改革,并在遵义市、贵阳市和黔南州试点的基础上,决定在全省开展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这是符合实际的做法,也是更好地保障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
三、此次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加强全省矿业权审批管理,积极构建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在矿业权审批中更好地发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作用,促进矿业权管理与地方政府经济社会综合管理的有机结合,促进矿业经济发展与地方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改革的内容主要是:在省级审批的矿业权审批流程中增设市(州、地)、县级协助核查办理的程序、明确协办事项及签署意见的规则,规定统一的协助办理的工作时限,纳入统一的审批网络办公系统管理。同时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制订相应的工作制度,提供必要的条件,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保证审批质量。这次改革,各级原有的审批权继续保持不变,是将省级审批权行使流程中增加征求市、县级意见程序,不存在上收权力的问题。另外,我厅已经将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我厅的矿业权审批权授权下放给各地(州、市)国土资源部门,进一步简政放权,使矿业权的设置更加符合地方的实际。这是我厅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不仅不会阻碍地方的发展,而且只会更加科学规范地管理和利用好、保护好全省矿产资源,更加规范、高效、有序地促进地方的科学发展。
四、政府对矿产资源管理的意志完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编制和修编矿产资源规划得以充分体现,经批准的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也可由你州向我厅书面申请暂停你州新立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批登记,重新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待新规划批准后再进行资源配置。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