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栏港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四期)
本次通告涉及不合格食品有:1. 高栏港经济区至美水产店经营的花甲;2. 高栏港经济区南濠酒楼经营使用的餐碗;3. 高栏港经济区肥姨餐厅经营使用的餐盘;4. 高栏港区平沙镇茂仔公粮油店生产销售散装花生油;5. 高栏港区平沙镇张生商店生产销售散装花生油;6. 平沙镇佳信粮油店生产销售散装花生油;7. 高栏港区平沙镇闲池茶餐厅经营使用的杯子;8. 高栏港经济区南濠酒楼经营的鲈鱼;9. 珠海市金湾区细妹冰鲜鱼档经营的仓鱼;10. 珠海市金湾区黄海芳水产档经营的仓鱼;11. 高栏港区平沙镇雷洪成水产档经营的花甲、桂花蚬。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对高栏港经济区至美水产店(报告编号:2017-GL-0030)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2017年4月24日,珠海高栏港经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高栏港经济区至美水产店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7-GL-0030,产品名称:花甲,购进日期:2017年3月22日),氯霉素不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002年235公告)》的要求。
(二)经查,当事人销售含禁用兽药氯霉素的花甲,违反《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珠海高栏港经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二、对高栏港经济区南濠酒楼(报告编号:2017-GL-0060)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2017年3月23日,珠海高栏港经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高栏港经济区南濠酒楼经营使用的餐具(餐碗)进行了抽检,经检验不合格(报告编号:2017-GL-0060,产品名称:餐碗,消毒日期:2017年3月23日),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标准要求。2017年4月27日,珠海高栏港经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高栏港经济区南濠酒楼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珠海高栏港经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对高栏港经济区肥姨餐厅(报告编号:2017-GL-0062)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2017年3月23日,珠海高栏港经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高栏港经济区肥姨餐厅经营使用的餐具(餐盘)进行了抽检,经检验不合格(报告编号:2017-GL-0062,产品名称:餐盘,消毒日期:2017年3月23日),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标准要求。2017年4月27日,珠海高栏港经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高栏港经济区肥姨餐厅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珠海高栏港经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四、对高栏港区平沙镇茂仔公粮油店(报告编号:2017-GL-0063)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2017年4月27日,珠海高栏港经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高栏港区平沙镇茂仔公粮油店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7-GL-0063,产品名称:花生油,生产日期:2017年3月13日),脂肪酸组成项目不符合GB 1534-2003标准要求。
(二)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珠海高栏港经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责任约谈,并发出《行政指导告知书》。
五、对高栏港区平沙镇张生商店(报告编号:2017-GL-0066)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2017年4月27日,珠海高栏港经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高栏港区平沙镇张生商店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7-GL-0066,产品名称:花生油,生产日期:2017年3月17日),脂肪酸组成项目不符合GB 1534-2003标准要求。
(二)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珠海高栏港经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责任约谈,并发出《行政指导告知书》。
六、对平沙镇佳信粮油店(报告编号:2017-GL-0075)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2017年4月27日,珠海高栏港经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平沙镇佳信粮油店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7-GL-0075,产品名称:花生油,生产日期:2017年3月13日),脂肪酸组成项目不符合GB 1534-2003标准要求。
(二)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珠海高栏港经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责任约谈,并发出《行政指导告知书》。
七、对高栏港区平沙镇闲池茶餐厅(报告编号:2017-GL-0423)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2017年8月14日,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栏港区平沙镇闲池茶餐厅经营使用的餐具(杯子)进行了抽检,经检验不合格(报告编号:2017-GL-0423,产品名称:杯子,消毒日期:2017年8月14日),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标准要求。2017年9月30日,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执法人员向高栏港区平沙镇闲池茶餐厅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珠海高栏港经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八、对高栏港经济区南濠酒楼(报告编号:2017-GL-0553)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2017年9月11日,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栏港经济区南濠酒楼经营的鲈鱼进行了抽检,经检验不合格(报告编号:2017-GL-0553,产品名称:鲈鱼,购进日期:2017年9月10日),3-氨基-2-噁唑烷基酮(呋喃唑酮代谢物)AOZ项目不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002年235公告)》的要求。
(二)经查,当事人销售含禁用兽药3-氨基-2-噁唑烷基酮(呋喃唑酮代谢物)AOZ的鲈鱼,违反《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九、对珠海市金湾区细妹冰鲜鱼档(报告编号:2017-GL-0574)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2017年9月11日,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珠海市金湾区细妹冰鲜鱼档经营的仓鱼进行了抽检,经检验不合格(报告编号:2017-GL-0574,产品名称:仓鱼,购进日期:2017年9月11日),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002年235公告)》的要求。
(二)经查,当事人销售含禁用兽药孔雀石绿的仓鱼,违反《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十、对珠海市金湾区黄海芳水产档(报告编号:2017-GL-0594)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2017年9月12日,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珠海市金湾区黄海芳水产档经营的仓鱼进行了抽检,经检验不合格(报告编号:2017-GL-0594,产品名称:仓鱼,购进日期:2017年9月12日),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002年235公告)》的要求。
(二)经查,当事人销售含禁用兽药孔雀石绿的仓鱼,违反《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十一、对高栏港区平沙镇雷洪成水产档(报告编号:2017-GL-0596、2017-GL-0597)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2017年9月12日,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栏港区平沙镇雷洪成水产档经营的花甲、桂花蚬进行了抽检,经检验不合格(报告编号:2017-GL-0596、2017-GL-0597,产品名称:花甲、桂花蚬,购进日期:2017年9月12日),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002年235公告)》的要求。
(二)经查,当事人销售含禁用兽药氯霉素的花甲、桂花蚬,违反《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