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等交易行为的指导意见的十问十答
【国有资产管理|珠海政策十问十答】
1、2018年11月28日出台《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等交易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上级关于做好预防腐败工作的系列要求,2016年3月,市国资委根据《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实施细则》〔珠监发(2015)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条“国有企业重大的物资和服务事项采购、房屋租赁、经营权出让,主要包括以下经济行为:(一)目录内的采购物资或服务事项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二)单项资产或打包招租资产年租金在10万元(含)以上的;(三)拟出让经营权评估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进入公开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制定相关采购规定”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珠海经济特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等交易行为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试行)》〕。
《指导意见(试行)》实施两年多来,市属国有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增强,企业在采购、租赁、经营权出让等经营活动中能够依法依规实行公开操作,程序比较规范,操作比较透明,有效防范经营风险,降低了腐败风险,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指数的上涨,物资及服务价格也不断攀升,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均相应提高了限额标准。普遍反映《实施细则》及《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国有企业采购物资和服务事项进入公开的交易平台交易的限额标准20万元明显偏低,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发展需要,增加企业采购审批环节,加重企业经营成本。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重大的物资和服务事项采购、房屋租赁、经营权出让等经济行为,防范风险,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2018年8月1日,《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规定国有企业物资和服务事项采购进入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模标准为100万元以上。为避免国有企业采购相关制度规定进入公开的交易平台交易的限额标准不一问题,进一步规范企业资产出租经营行为,市国资委按程序修订完善《指导意见(试行)》,组织对《指导意见》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征求并吸收采纳相关部门、企业的意见建议。2018年11月28日,经市政府同意,市国资委印发实施。
2、《指导意见》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主要法律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四)《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3、《指导意见》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适用范围、交易方式、职责要求、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目录管理及***《企业采购等交易行为非公开交易目录》等,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物资和服务事项采购、资产出租等交易行为,对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物业资产出租原则上需进入公共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和公开挂牌招租;对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不进入公共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及不公开挂牌招租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明确企业应履行的内部决策审批程序;对境外采购及出租要求企业制定管理办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4、交易方式有哪些?
答:企业采购等交易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等。
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确定交易方式,按相关规定进行交易。
5、市外采购交易有何要求?
答:企业在市外的采购,可在项目所在地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企业未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境外企业在境外的采购项目除外)应在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上公告和公示相关信息。
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采购项目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及供应商应邀入围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
6、资产出租项目审批有何要求?
答:企业招标采购、资产出租属于企业依法自主决策经营事项。《指导意见》不增加企业需要报请国资监管的审批事项,进一步规范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活动,明确采购、出租应履行项目企业内部决策程序。
(一)属于市管企业董事会审批事项。出租土地项目,房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资产账面价值(或者评估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租期超过5年的、租金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及可能给企业经营带来重大影响的其它出租事项,应提交市管企业董事会审议。
(二)属于市管企业经营班子会议审批事项。纳入非公开交易目录出租项目及年租金不足10万元不公开招租的房屋出租。
7、资产出租如何确定租金价格及租期?
答: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组织市场询价,挂牌底价应以评估结果或者市场询价作为参考依据,其中首次挂牌底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评估报告应经市管企业备案,未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不得作为租金价格参考依据。
市场询价应有3人以上参与,比较实例不少于3个,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做好相关询价记录,签字齐备;涉及土地、房屋的,应以周边相同地段,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租金价格作为主要参考依据;涉及设备的,应以同类设备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主要参考依据。
房屋、土地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对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的出租项目,出租期限需要加长的,租金应参考公允市场价格机制确定递增率。
8、处理质疑投诉有何具体要求?
答:采购人(出租人)负责处理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应列明质疑和投诉处理的相关事项,明确受理质疑投诉部门,及时处理质疑投诉。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中标公示结束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在收到书面质疑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处理投诉事项期间,采购人暂停签订采购合同,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对投诉处理不服的,应循法律途径解决。
交易中心协助处理采购等交易行为中的质疑投诉。国资监管部门协助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处理采购等交易行为中的投诉事项。
9、对失信供应商或承租人有何惩罚措施?
答:供应商(承租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的,应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给国有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1至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国有企业的采购等交易活动,并予以公告;通报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0、企业采购等交易项目管理有何要求?
答:企业采购、资产出租、经营权出让等交易行为实行目录管理,纳入非公开交易目录由市管企业经营班子审议,按决策程序从严审核把关,全程留痕备查。《企业采购等交易行为非公开交易目录》内容包括: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适宜进行公开采购等交易的;
(二)市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之间的经营权出让;
(三)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市属国有全资企业之间的房屋等资产的租赁、物资和服务事项采购;
(四)市属国有企业及其绝对控股的下属企业之间能够自行建设、自行生产的物资或者自行提供的服务事项、房屋租赁,价格参考市场惯例及公允价格机制确定;
(五)商业地产的招商或者经营业态需要综合搭配的租赁,出租底价应由公允价格机制确定;
(六)抢险救灾的物资采购;
(七)企业自有住房提供本企业员工租住及员工体检;
(八)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及国际行业惯例的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