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软科学研究,规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水平,我们制定了《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提高软科学项目研究水平,根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软科学研究计划是市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目标,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多门类、多学科知识,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提供支撑。
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主要研究范围包括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法制研究、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发布《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研究项目、申报要求等事项。
研究项目的选题原则应当贯彻中央的发展方针和政策,密切结合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以及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研究项目选题应当集思广益,可以通过发布项目征集通知、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软科学研究能力的研究(咨询)机构;
(二)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者研究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
(五)本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具有良好信誉。
第六条 申请单位申请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录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该系统打印的《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合作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第七条 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组原则上每年只能承担一个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一个项目只能确定一个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鼓励跨部门、跨学科的合作研究,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鼓励市外的研究机构作为合作单位参与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工作。
第八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申报、组织评审的方式择优确定承担单位。但以下项目可以通过委托方式指定单位实施:
(一)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的前期研究项目;
(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研究项目;
(三)年度产业统计及发展研究项目;
(四)根据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
(五)项目评审中有超过半数以上的评审小组成员认为不具备合适承担单位的公开申报项目。
委托项目承担单位不受本市区域限制。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九条 项目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者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通过现场答辩和综合评价择优选出承担单位。
评审小组成员7人,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2人和有关软科学研究专家5人组成。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全市统一专家库建成后,软科学项目评审专家从全市统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研究内容的完备性、科学性,研究方法、方案的先进性和可行性,研究能力的适应性,费用预算、时间和人力投入的合理性,以及申请单位与项目负责人的信誉等。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对评审通过项目和委托项目进行审定,经审定后,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立项文件。
公示期间,任何个人或单位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后3日内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
经调查,异议成立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申报和评审。
第十三条 立项文件下达后,承担单位应当于30日内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软科学研究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明确项目研究的内容、目标、研究人员、预期成果、费用安排,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一年,一般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半年。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对项目进行***管理,建立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制度,及时解决项目实施出现的问题,并对到期完成的项目组织验收。
市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内,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准予变更;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终止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研究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或者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终止或者撤销项目。经同意后,方可办理延期、终止或者撤销手续。
未经同意不按期完成或者终止研究任务的项目负责人,4年内不得申报市软科学研究计划;对承担单位停止一年不得申请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后,应当在合同到期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及内容摘要、研究工作汇报、费用决算报告。
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同书》复印件;
(二)《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验收证书》一式6份;
(三)最终研究成果6份及1万字左右的内容摘要1份;
(四)研究工作汇报(加盖公章);
(五)费用决算报告(加盖公章);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原则上采取书面验收方式。
验收申请未通过的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项目责任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对两次验收申请未通过的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约定终止研究任务,3年内不得申请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对5年内累计出现两个(含两个)以上终止研究任务的承担单位,下一年度不得申请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第七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软科学研究计划费用从市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用于资助列入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软科学研究费用采取一次审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违章处罚的办法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每个项目资助费用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项目费用分两次拨付,《合同书》签订后拨付70%,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30%。
第二十三条 软科学研究费用开支范围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和翻译费;
(二)研究资料印刷费;
(三)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调研费;
(四)专家咨询费、论证费和会议费;
(五)分析化验费和有关试验费;
(六)直接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其他费用。
软科学研究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工资、福利费、基本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编制项目费用预算,合理安排费用支出;对项目执行过程中根据研究需要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按照下列规定对软科学研究项目费用的使用实行财务监督和管理:
(一)项目费用实行专项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设置“拨入软科学研究专项资金”和“拨出软科学研究专项资金”科目;
(二)项目费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使用,财务部门对费用的使用拥有监督权;财务部门发现课题组费用开支违犯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有权不予借款或者报销;
(三)在费用管理过程中,财务部门如发现课题组有违反财会制度等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并积极协助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终止或者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偿还全部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费用和违约金上缴市财政主管部门。
对经批准终止或者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终止或者撤销通知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将余款上缴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时,承担单位应通过归口管理部门如实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费用决算报告。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期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中期研究成果,并在项目验收后将最终研究成果及相关资料提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科研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形成的报告、论文、专著、数据库以及应用、获奖等成果,需注明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和项目编号。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成果完成单位共同加强软科学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共享。除涉及保密的成果外,应以多种形式促进软科学成果的出版、发表和宣传。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费用管理办法》(深科〔2002〕96号)、《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深科〔2002〕101号)和《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暂行办法》(深科〔2002〕11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