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荔食药监公告〔2018〕95号
广州市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告
翁明佳:
2017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逢源正街逢源坊1号之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我局向你(单位)发出《通知书》。因采用直接、邮寄等方式,我局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通知书》,现将该《通知书》予以公告。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蓬莱大街21号,电话:020-81716970)配合调查。
***:《通知书》
广州市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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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荔食药监公告〔2018〕9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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