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高要区2018年度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租金补贴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受理高要区2018年度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租金补贴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肇庆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肇人社发〔2015〕3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精神,我区就2018年度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租金补贴申请受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租金补贴
二、申请对象:
创业带动就业:初创企业(指在我区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租金补贴: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指在我区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
三、补贴标准
创业带动就业: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租金补贴:4000元/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
四、申请需提供材料
创业带动就业:按年度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属小微企业的提供经济信息化部门的认定文件;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招用人员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4.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最近3个月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首次申领此项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用工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租金补贴: 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登记注册手续)起3年内,可按年度申请租金补贴,申请补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属小微企业的提供经济信息化部门的认定文件;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4.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5.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收据或***);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地点
高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股(三楼)、高要区人才服务中心窗口(二楼)受理。
六、申请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5日(节假日除外),逾期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抄送:各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各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请把通知张贴在宣传栏)
高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