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兴府通〔2018〕20号)
为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和谐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现就我县划定森林防火区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的1月1日至10月10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3月1日至5月31日为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我县森林防火区分为高险防火区、重要防火区、一般防火区。
(一)高险防火区:古宋镇白塔山—香水山—玉屏山沿线(马栏湾村、打渔村、小河村、正南村、柏香湾村、久庆村、民主村、黄金山村);石海镇银方山片区(和平村、兴晏村、大雪村、大旗村);大坝苗族乡与云南省交界区(龙塘村、柏坳林村、芭茅湾村、古佛台村、黄草坪村);古宋镇、太平镇与叙永县交界区(古宋镇范家村、金鸡山村、土地坎村、太平镇青山岩村、火箭村、三星村)。
(二)重要防火区:除了高险防火区之外的全县非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全部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和农村成片非林地造林地。
(三)一般防火区:全县林地及成片非林地造林地边缘向外延伸50米范围内。
三、森林防火期内,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严格按批准时间、地点、范围内用火,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四、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森林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兴文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