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医保分局关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范的公告
为深化医疗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和数字化转型, 提高服务效率与质量,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4号)文件要求,推进医保政务服务事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结合我区医保经办机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
以分局现有医保政务服务事项为基础,选取与参保人员密切相关、办理频次较高的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职工生育产前检查费支付;
(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二、告知承诺书内容
(一)书面告知的内容包括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证明事项设定依据、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承诺方式、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等。
(二)书面承诺的内容包括申请人承诺的内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申请人已经知晓医保经办机构告知承诺制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所作承诺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述,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告知承诺方式
(一)告知方式
通过公告、经办服务窗口张贴标语等方式;
(二)承诺方式
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以阅读用户须知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方式确认需要个人承诺内容。
四、工作流程
申请人在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提供的《个人承诺书》上书面承诺并签字确认,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经办服务窗口办理。
五、信息校验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姜堰分局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