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举行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
青岛日报讯 昨日上午,市长夏耕主持召开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青岛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草案)》、《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听取了关于道路命名更名有关情况的汇报。
会议认为,近几年来,由于机动车增长过快,造成机动车排气污染日益加重。2004年,市政府颁布的《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但随着防治工作的深入,管理措施、处罚力度等问题日渐突出。为进一步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迎办绿色奥运,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会议认为,我市是国家确定的无疫区建设项目实施地。目前我市部分动物产品的出口数量已在全省乃至全国占有较大比例,影响动物产品出口的主要原因是涉及到动物疫病和兽药残留等方面的国际贸易技术壁垒,要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降低兽药残留,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进一步提高我市动物产品在国际、国内的市场竞争力,当前急需制定一部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法规,来规范我市的动物防疫工作,从而有效地预防、控制、消灭规定的动物疫病,确保人体健康,确保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
会议认为,近几年来,我市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发展,已占全市企业总数的99%以上。但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人才难、创业难等问题。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出台,对进一步营造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会议对上述法规和规章草案进行了认真讨论,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议确定,将《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青岛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草案)》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后,按程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市政府公布施行。
会议还先后听取了市法制办关于《青岛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条例(草案)》的汇报、市民政局关于道路命名更名有关情况的汇报。
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会议。(市政府办公厅接待办提供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