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8270号案原告徐国东诉被告曾彬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曾彬雄: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28270号案原告徐国东诉被告曾彬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827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彬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66500元及截至2019年11月19日止的利息11352.28元予原告徐国东,并支付以665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7.4%计算的利息及以665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的违约金(以13300元为限)予原告徐国东;二、驳回原告徐国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2.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国东负担4***.76元,被告曾彬雄负担1787.58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已预交的1787.5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