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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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01日发表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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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7 02:21:51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