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公开选取排污许可证技术服务单位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的审批模式,进一步提升排污许可证审批工作效率,我局拟采取邀标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选取排污许可证技术服务单位。现将相关内容公示如下:
一、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时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
(2)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时须提供2017年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2018年1-3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投标人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
(5)投标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环保类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需提供最近三个月的单位社保缴纳证明、资格、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
3、投标人在广州地区应设有办事处并有固定办公地点,并配备相应人员及必要的设备软件;
4、投标人近三年内(2015年1月1日至今,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时间为准)在广州地区独立完成至少一项类似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
5、投标人须提供《公平竞争承诺书》原件和投标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属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服务内容
根据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的规定及要求,对建设项目排污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客观、公开、公正的技术评估,并出具《技术评估报告(或意见)》同时提供业主要求的其他相关环保技术咨询服务。
三、服务期限
1年。
四、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分两期支付,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支付合同价的50%;服务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支付剩余合同款项。
2、中标人需开具合同条款约定的等值***给采购人。
五、预算
采购预算:70万元人民币(超出该上限的报价将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六、具体要求
1、安排至少3名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在南沙驻点办公,其中至少1名拥有中级环保工程师以上资质;
2、安排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适当交通工具;
3、地方排污许可证技术服务内容: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对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材料、环保设施及排污总量等相符性进行客观、公开、公正的技术评估服务。
①接收到建设单位申报的资料后,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以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等,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如不符合技术评估要求,将不予受理,材料退回,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如材料符合技术评估要求,正式开展该项目的技术评估工作。
②对于一般项目(已完成验收的新建项目、申请名称或法人变更的项目),根据环评及验收文件要求,初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核定工作及系统录入工作。
③对于未正式投产的新建项目及申请续证的项目,通过初审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现场核查。
④如现场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需根据现场勘察评估意见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进行现场勘察评估,直至通过为止。
⑤通过现场勘察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现场勘察评审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技术核查意见。
⑥进行资料存档和共享。
4、国家排污许可证技术服务内容:
①在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出台后,对相关企业进行国家版排污许可证申报资料填报的培训工作,并指导相关企业进行填报。
②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照环评批复、验收批复和实际生产情况等内容,对企业申请填报资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进行核实。
③协助采购人开展国家排污许可证的系统审核工作。
5、投标人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建立评审专家库且后期满足采购人需求不断更新完善,按建设项目环保要求组成专家组开展对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相关资料的技术评估工作,并对技术评估结论负责。
6、投标人须随时接受采购人的前期咨询,免费提供专业参考意见。
7、投标人按采购人要求完成其它环保咨询服务。
七、参与须知
凡有意参加邀标的单位请在2018年4月18日前向我局提交相关纸质申请材料。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18年4月10日
(联系人:刘鹏,联系电话:39054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