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市监罚(处)字〔2019〕193号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珙市监罚(处)字〔2019〕193号
当事人:珙县底洞孕因美母婴生活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工商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6MA***D9WR16
经营场所:珙县底硐镇东圣街16号
经营者:袁泽香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
联系地址:四川省珙县底洞镇石洪村1组40号
2019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珙县底洞孕因美母婴生活馆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该店收营台旁货架上发现有标签标识不全的预包装食品:1、有机营养米粉3袋(产品外包装上只有南昌优贝聪食品有限公司和健康咨询热线,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标签标识不全的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扣押(珙市监强措(2019)96号)。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3袋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有机营养米粉是从成都购进,购进单价:2元/袋,购进数量:8袋;销售价格:3元/袋,销售数量:5袋。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涉案食品货值金额9元,违法所得15元。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20日报领导批准立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袁泽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19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珙县底洞孕因美母婴生活馆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财物清单一份、扣押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等事实;
3、2019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袁泽香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袁泽香提供上述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的购进价格、购进数量等情况,证明经营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的购进价格、购进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数量、违法所得等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9年12月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处罚告知书》(珙市监罚告〔2019〕18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有机营养米粉3袋;
2.没收违法所得15元;
3.处罚款5000元整(大写:伍仟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5015元整(大写:伍仟零壹拾伍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珙洲支行,收款人:珙县财政局,账号:6279***********37。逾期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珙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如你单位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本局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12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