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夜市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夜市管理,维护经营秩序,方便市民生活,创建整洁有序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夜市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进店、进场、进院”经营标准,对未使用无烟烧烤炉或不具经营条件的摊点,坚决予以取缔。符合经营条件的,由业户提出申请,有关部门依法审批,做到证照齐全、规范经营。
二、禁止在城区内占用人行道或城市公共场所摆设夜市摊点。
三、有固定门店的经营业户,一律进店经营,从事餐饮的经营户不得在店外加工制作、出店设桌。
四、禁止露天制作大排档、烧烤及其它直接加工入口食品的经营行为,禁止私设各类小烤炉,严控噪声、油烟等环境污染。
五、严禁夜市摊点挪用、破坏市政、环卫设施,不得占用或损坏园林绿地。
六、严禁私自搭建棚亭、摆放各类落地灯箱广告等。
七、违反本通告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劝导、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暂扣其经营工具。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本通告自2015年 6月10日起执行。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