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东区小区无名道路和居民区内地面挖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铁东区小区无名道路和居民区内地面挖掘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
铁东区小区无名道路和居民区内地面挖掘管理规定(试行)
为明确道路挖掘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加强对道路挖掘的监督管理 ,根据鞍政发〔2008〕10号《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补充规定》和《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审批范围和原则
1.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是铁东区行政区域内的无名道路。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挖掘小区内的道路。确需挖掘的,必须向铁东区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小区办)和所在街道办事处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小区办)两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管理部门同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辽建发[2000]150号文件规定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附文件后),领取道路挖掘施工许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3.新建、扩建的居民区道路,5年内不准挖掘;大修后的居民区道路,3年内不准挖掘。因特殊情况必须挖掘的,须经区小区办批准,双倍收取道路挖掘修复费。
居民区道路冬季(指11月1日至翌年4月1日)不准挖掘,因抢修工程等特殊需要,须经区小区办批准,按冬季挖掘要求进行施工和回填,并加收1倍道路挖掘修复费。
二、审批主体和程序
1.区小区办和各街道小区办负责本区居民区道路挖掘占用的审批及管理工作,实行区、街两级监管。
2.需要办理道路挖掘的单位或个人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填写书面申请,携带相关资料,由区小区办和所在街道小区办进行联合审查,按标准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领取道路挖掘施工许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三、相关部门及单位职责
(一)区小区办职责
1.负责与街道小区办就区内无名道路挖掘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备挖掘资格、是否手续齐全、是否符合挖掘规定,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2.负责发放道路挖掘施工许可证。
3.负责对挖掘修复施工单位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和中标单位签订修复协议,要求修复单位和挖掘单位搞好施工衔接工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并且督促修复单位在3——5日内恢复原貌,及时组织街道小区办对挖掘修复工程的竣工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4.负责将审批的挖掘项目情况每月上报市城建局和市综合执法局备案,建立健全道路挖掘审批项目的档案制度。
(二)街道小区办职责
1.负责与区小区办就区内无名道路挖掘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申请单位挖掘地点、面积、项目是否与申报内容相符。加强道路挖掘审批的管理,建立档案,抽调专人负责归档。
2.街道小区办要安排专人对挖掘现场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设施进行严格监管,并负责协助区小区办对挖掘修复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协调市综合执法局市政设施分局,加大查处违章挖掘的力度。
(三)申请挖掘单位或个人职责
1.办理挖掘手续时,必须出具以下资料:
(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表。
(2)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地段管线工程设计图。
(4)占用、挖掘道路的平面位置示意图。
2.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区财政局指定银行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3.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批准的面积、期限、位置挖掘,不准擅自改变,如因情况变化,需要改变原审批内容的,施工单位必须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按实际挖掘面积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4.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标志和安全设施(夜间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灯或反光围挡护栏),并安排专职安全员,负责挖掘工程开工后至沟槽回填验收前的挖掘现场安全。
5.挖掘单位或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道路挖掘出的残土应当天清运,并及时回填沙石,不得阻碍行人或车辆通行,保持施工现场环境清洁,施工结束后应及时通知区小区办和所在街道小区办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区小区办收回道路挖掘施工许可证。
6.因抢修地下管线需紧急挖掘道路的,抢修单位应及时报告区小区办和所在街道小区办,并在挖掘开始后24小时内补办道路挖掘手续及补交道路挖掘修复费。
四、解释权限
本规定解释权归铁东区小区管理办公室。
五、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东区小区无名道路和居民区内地面挖掘收费标准。
铁东区城市建设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一日
***:
铁东区小区无名道路和居民区内地面挖掘收费标准
铁东区小区无名道路和居民区内地面挖掘收费标准参照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0]150号)和鞍山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建系统收费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鞍价费字[2000]20号)中的相关标准执行。
一、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0]150号)中关于挖掘城市道路的收费标准:
序号 | 道路类型 | 收费标准(元∕平方米) |
1 | 沥青路面 | 345 |
2 | 条(料)石路面 | 330 |
3 | 水泥路面 | 300 |
4 | 彩色方砖 | 172 |
5 | 人行步道砖 | 144 |
6 | 边石、卧石 | 138 |
7 | 砂石路面 | 52 |
8 | 土路 | 25 |
9 | 规划路 | 25 |
二、鞍山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建系统收费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鞍价费字[2000]20号)中关于市政设施损坏补偿费的收费标准:
序号 | 道路类型 | 收费标准(元∕平方米) |
1 | 柏油路主、次干道 | 195 |
2 | 柏油路支、街巷路 | 170 |
3 | 柏油路楼前小道 | 100 |
4 | 方砖 | 80 |
5 | 彩色异型砖 | 200 |
6 | 边石、卧石 | 90 |
7 | 水泥砼 | 200 |
8 | 条料石 | 260 |
9 | 护坡、挡土墙 | 140 |
10 | 柏油路设井 | 600 |
11 | 人行道设井 | 400 |
12 | 主干道开道口(5米) | 10000 |
13 | 次干道开道口(5米) | 7000 |
14 | 支路开道口(5米) | 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