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鞍山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服务制度的通知
鞍民发〔2020〕34号
为大力弘扬尊老敬老助老的社会风尚,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全市特殊困难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制度体系,推动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现结合鞍山实际,制定鞍山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服务制度如下。
(一)居家养老服务。城市特困供养老年人和城镇低保家庭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纳入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范围,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每人每月给予40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二)民办公助服务。城市特困供养老年人和城镇低保家庭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到民办机构入住的,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享受民办公助服务,每人每月给予400元的民办公助服务补贴。
(三)特护床位补贴。城市特困供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和城镇低保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到民办养老机构养老的,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享受特护床位补贴,每人每月给予400元的特护床位补贴。
(四)最低生活保障服务。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切实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五)享受高龄养老服务补贴。对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定期生活补贴,标准为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对 80-89周岁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对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中60-79周岁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六)老年人优待服务。60-69周岁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车享受持卡错时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并持有《辽宁省老年优待证》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各类公共文化、教育、科技、体育设施等公益性场所及千山景区、玉佛苑等旅游景点,70周岁老年人享受免费优待。60-69周岁老年人到千山景区享受半价优待、玉佛苑享受八折优待。
(七)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老年人给予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有效保障老年人的健康生活和减少家庭负担。
(八)基本医疗服务。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要为辖区内老年人开展***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康复护理、健康教育等健康管理服务。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做到各种疾病早发现、早治疗。持有《辽宁省老年证》或《辽宁省老年优待证》的老年人就医免挂号费。
(九)医疗保障服务。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自行确定。
(十)技能培训服务。针对失能失能失老年人家庭成员纳入政府免费培训计划,为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让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得到更好的照顾和服务。
(十一)生活能力评估。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老年人开展生活能力评估,针对失能半失能的低保人员纳入到居家政府援助范围,使其更好的享受到专业化的养老服务。
(十二)***服务。以无偿的方式,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法律援助、关心关爱等。
上述各项基本服务,由本人或监护人到社区申报,由社区收集材料后上报到街道(乡镇),街道或(乡镇)核定人员身份后上报到县区民政部门初审,初审后上报到市民政局审批。申报、核定、初审和审批为10个工作日。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