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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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02日发表
2月28日上午,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借助互联网“云庭审”系统依法开庭审理首起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案,该案从案发至宣判,仅16天时间。
经审理查明,大石桥市虎庄镇一男子酒后在未佩戴口罩的情况下,窜至某村疫情防控检查点,故意挑衅卡点执勤民警,并殴打辅警,严重妨害执勤民警依法履行公务。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当前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严格管控外来人员是防范疫情蔓延的有效措施。被告人高某不服从疫情防控公安民警的劝阻,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职责,情节恶劣,影响极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累犯,应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高某能认识到自身错误,自愿认罪认罚,综合上述情节,经审理后,当庭判处其10个月有期徒刑。
宣判后,被告人高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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