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甫镇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防治环境污染,提高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梧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苍梧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通告》划定的禁燃禁售区域为基础,适当调整扩大我镇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现就我镇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的时间和区域
(一)禁止销售燃放时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
(二)禁止销售燃放区域:
1.旺甫镇大新村(大新组、大屋组、新社组、逢岭组、狮子组、新洲组);旺甫村(上旺组、下旺组、新旺组);兴旺社区全部范围(东至水冲口桥,南至旧木检站、西至大新村、北至合水中学)。(详见苍梧县旺甫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示意图)
2.其它禁放区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福利机构、车站、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山林重点防火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经营场所,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保护区;架空电力线和通讯线路、有线广播线下方,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
二、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和燃放管理
(一)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及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二)在本通告规定的禁止销售、燃放区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确保安全,服从执法人员管理,不得影响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并及时清除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残留物。
(三)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外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到合法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四)严禁违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设摊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购买非法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各有关单位部门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三、举报方式及处罚规定
(一)村民应当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公安局110、应急局12350、市场监管局12315)。
(二)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应急、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将依法查处。在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令第455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令第455号)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苍梧县旺甫镇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范围示意图
禁燃范围:东至旺甫初级中学,西至大新村,北至合水初中,南至环城高速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