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新农合政策更惠民
本报桓台讯 日前,县政府办公室发出通知,对进一步做好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通知要求,在已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基础上,以保障参合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建立完善高效的管理和经办体系,科学的筹资机制,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安全的基金监管机制,简便易行的补偿机制,保障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扩大新农合制度的覆盖面,确保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补偿待遇,2010年筹资水平达到每人每年130元;2011年达到每人每年150元。
通知规定,凡属本县范围内的农业户籍居民,均可参加2010年新农合。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2010年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为100元,个人缴费30元。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筹集工作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新农合运行周期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统一实行门诊统筹加住院统筹补偿模式。个人缴纳部分组成门诊统筹基金,各级财政补助组成住院统筹基金。
在门诊统筹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上,规定参合农民在本镇卫生院及定点村卫生室门诊医药费用按20%比例给予报销,每人每年累计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最高额为200元。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设定为200元,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500元。住院补偿起付线在补偿范围内费用扣减,并不予以补偿。参合农民在同一医院住院,一年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参合农民在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范围内费用补偿比例为60%(其中县精神病院住院费用按65%比例报销);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实行分段报销,5000元以下按30%比例报销,5000元及以上至20000元按35%比例报销,20000元及以上按45%比例报销;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范围内费用报销补偿比例为25%;住院分娩定额补助100元;住院报销补偿封顶线为10万元。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全县已实现县域范围内即时报销,参合农民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费用,在规定范围内按比例给予现场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向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报送审核材料,经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后予以结算。参合农民到市外定点医院就医,需到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转诊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