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合同菏泽中院发布营商环境治理案例
为培育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建设,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围绕“诚信兴商,你我共筑”的主题,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教育,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和诚信营商环境,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为充分发挥执行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教育震慑作用,发布辖区法院营商环境治理典型案例。
案例一:充分考虑企业实际困难,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内减免租金----某水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
通过招商引资,2017年某水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成武县伯乐镇政府签订承包合同,某水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承包成武县伯乐镇政府建设的高温大棚进行种植。双方约定租金为每年121500元,于每年的前一年12月31前付清,如违约,按年租金的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某水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一段时间后未缴纳租金。成武县伯乐镇政府向成武县人民法院起诉,经判决某水果蔬专业合作社支付租金121500元及违约金29160元。案件进入执行后,成武县伯乐镇政府申请冻结某水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银行账号。经和双方调解,成武县伯乐镇政府考虑企业实际困难,在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范围内对租金进行了部分减免,最后某水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支付租金76 653元,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企业在经营中应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经营管理,才能在市场经济中有序、健康的发展。政府在招商引资也要从企业实际经营困难考虑,给予一定优惠条件,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营商环境。本案中,在当前疫情下,企业经营困难,如机械的冻结企业银行账户,不仅影响企业经营,也影响加盟企业的种植农户利益。人民法院充分运用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政府在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范围内考虑企业经营的实际困难,对租金进行一定减免,企业积极筹措资金缴纳租金,彻底化解了双方的矛盾,最大限度降低了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实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共同营造诚实守信营商环境。
案例二:切实贯彻涉民生案件“三优先”原则,打造一流营商环境----邵某霞、陈某东等41人与某棉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
邵某霞、陈某东等41人申请执行其与某棉业有限公司达成的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某棉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支付劳动报酬义务。执行立案后,成武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某棉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但是被执行人某棉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法律文书后迟迟没有向成武法院履行财产申报义务,也未向工人支付工资。
成武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在知悉这一情况后,亲自去某棉业有限公司了解情况。通过和厂区负责人交谈了解到,原某棉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刑事案件被羁押,其企业经营不善,入不敷出,且其厂房和机器也已经被法院查封,无力支付工人工资。现其厂房和机器由另一公司经营使用,经过耐心细致的做工作,企业负责人愿意和工人们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但是,后来企业并没有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支付工人工资,造成执行信访。年关将至,为了切实贯彻涉民生案件“三优先”原则,承办该案件的王军生法官及其团队,深入厂区,及时了解工人诉求,寻求解决办法。得知某棉业有限公司所占地块涉及拆迁,工人聚集厂区门口阻止企业拆迁,双方僵持不下,为了避免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办案法官结合县政法委,联系拆迁指挥部,但是某棉业有限公司在拆迁指挥部并没有补偿款,案件进入僵局。但是民生是大事,为了四十多位农民工能够过个好年,经过办案法官的努力沟通,拆迁指挥部同意用其他公司的拆迁补偿款代某棉业有限公司支付工人工资,某棉业有限公司以其新征收场地抵押作保,指挥部将45万元工资款打入成武县人民法院账户,承办法官协调银行在腊月28日下午将45万元工资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41名工人,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涉民生案件执行的重要意义,牢牢把握司法为民的工作主线,坚持“兴商惠民”理念,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工作中要始终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灵活把握执行工作思路。本案的执行工作核心是涉及民生,执行法官以司法为民为宗旨,从大局出发,积极会同有关政府部门,探索创新型的联动工作机制,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稳妥推进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工作,让企业有前景,让群众有盼头。
案件三: 江苏某公司与巨野某人力资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申请执行人江苏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巨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社会保险代理协议,约定申请人的社会保险事务委托被执行人代理,其中约定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由巨野某人力公司负责办理工伤申报认定。江苏某公司按照协议提供了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并支付巨野某人力公司约定的费用。后江苏某公司员工因工伤事故向巨野某人力资源公司请求办理保险理赔,但巨野某人力资源公司以又将委托事项转托给山西某人力资源公司且山西该公司将转托的费用挪用致使不能理赔为由,拒绝办理理赔事项,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案件经一审、二审审理,判决巨野某人力资源公司赔偿江苏某公司损失30.2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巨野法院在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巨野某人力资源公司仍未履行义务,随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张某意识到法律严肃性,主动提出与申请执行人和解。2021年11月3日,经过执行法官主持,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日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部分义务,执行法院撤销了对其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不久前,双方重新达成新的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由于财产登记制度还没有建立健全的情况下,限制消费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宣示性,尤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因其对外业务经营需要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消费的约束能够使其感受法律震慑,从而达到主动履行义务的目的。
案件四: 某公司与菏泽市定陶区某服务中心拖欠货款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定陶区某服务中心签订《购销合同书》,约定定陶区某服务中心购买某公司销售的药品,合同签订后,定陶区某服务中心先后多次从某公司购进药品,后经双方对账,定陶区某服务中心确认共欠某公司药品款2105355.8元,因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原告某公司诉讼至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定陶区某服务中心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开发区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定陶区某服务中心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其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但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有效余额。经向被执行人定陶区某服务中心调查,了解到虽该中心存在一定的经营困难,但仍在正常经营,有一定的收入来源,经向被执行人定陶区某服务中心释法明理,该中心仍拒不配合法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遂依法将定陶区某服务中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迫于经营需要,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开始执行时,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在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不久,被执行人意识到惩戒措施对其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积极协商处理欠款事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屏蔽失信被执行人,法院随即屏蔽失信被执行人。通过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促使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五: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某供销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徐某恢复原状纠纷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某供销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牡丹区法院作出(2020)鲁1702民初4187号民事判决,判决:徐某拆除牡丹区胡集供销社的徐庄营业点、临近220国道、面积大约1亩土地上的六间起脊的瓦房、院墙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即地面平整,没有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地)。被执行人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内容,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某供销合作社向牡丹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2)鲁1702执249号。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某以原状未固定,按判决须拉走回填土为由,消极履行。牡丹区法院掌握这一情况后,对被执行人徐某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并一方面着手释法明理,促成当事人和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一致,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搬迁、拆除义务,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某供销合作社对回填土部分予以了适当补偿。
典型意义: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腾房难”、“清除难”一直是困扰执行工作的两大疑难问题。牡丹区法院坚持执行优化营商环境方针政策,针对案件执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瞬息万变的执行环境中抓住黄金执行点,因时制宜、因势引导、明理释法、对症下药,既化解了矛盾,又减少了双方的损失。切实解决公司企业的“急难愁盼”问题,全面保障公司企业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