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祖庙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为“佛山市禅城区祖庙商会”,英文译名为“Zumiao Chamber of Commerce Chancheng District, Foshan Municipality”。
第二条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商会是佛山市禅城区的工商各界等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和非营利性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三条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搭建企业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当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推动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第四条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禅城区工商联(总商会)和登记管理机关禅城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商会的会址设在祖庙街道环市童装创新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商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二) 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 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四) 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五) 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六)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种类包括企业会员、个人会员。
(一) 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企业会员。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 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企业会员。
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企业会员。
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的代表性人士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佛山市禅城区祖庙商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合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 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商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的会员。
第十一条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商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商会会员有以下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标准按照佛山市禅城区祖庙商会交纳会费及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六条 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对下一级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七条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三) 听取和审查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商会会员大会有权修改佛山市禅城区祖庙商会章程。
第十八条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商会的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由常务理事会召开。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商会会员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特邀方式产生。
会员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对外代表本会。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商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本商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单位派出人员担任,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商会的常务理事会成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商会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商会是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的社会团体以及与佛山市禅城区祖庙商会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商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商会成立时,应报请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批准,并报上级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备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7月31日佛山市禅城区祖庙商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商会应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处理好与民政部门、政府部门的关系。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佛山市禅城区祖庙商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