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家镇nbsp通报警示2起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薛家镇多家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被立案查处。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作用,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迎接二十大胜利召开,现对其中2起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典型案例一
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但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0日,薛家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薛家镇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西侧楼梯间存放盐酸41桶。对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属于第2507条,属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现场未见防渗漏、防溢流等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2013)》4.1.1 :应阴凉、干燥、通风、避光。应经过防腐蚀、防渗漏处理,库房的建筑应符合GB50046的规定。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肆万元(4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0日,薛家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薛家镇某公司进行执法核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某员工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该员工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万肆仟元(24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