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1300号案原告陈日荣诉被告梁三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梁三水: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1300号案原告陈日荣诉被告梁三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1300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合计139750元;二、被告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及罚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62400元;三、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吴晓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丽华、庞锦雯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