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常见问题解答(更新至2021年7月20日)
职业健康类
1.职业病的定义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危害的定义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有哪些?
用人单位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应尽的职业卫生义务有哪些?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5.用人单位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周期是多久?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要求,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其中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参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
6.哪些人需要做职业健康检查?
在《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与《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标准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标准中将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除在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项目标明为推荐性健康检查外,其余均为强制性。
根据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的危害因素,符合以下条件者应实行强制性职业健康监护:(1)该危害因素有确定的,并能引起慢性职业病或慢性健康损害;或有确定的致***性,在暴露人群中所引起的职业性***症有一定的发病率;(2)该因素对人的慢性毒性作用和健康损害或尚不能肯定,但有动物实验或调查的证据,有可靠的技术方法,通过康监护可以提供进一步明确的证据;(3)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
因此,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应根据不同的危害因素,对照的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7.去哪里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可前往依法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已完成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地址、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项目,以及有效期、外出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区域范围等相关信息。查询网址为:http://zyb.gdaw.net/Home/Organization/index.html。
8.职业健康检查发现了疑似职业病,用人单位有哪些义务?
及时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资料;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9.如何进行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申请职业病诊断需携带以下资料: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珠海市职业病诊断机构:珠海市慢性病防治中心,诊断项目为职业中毒,联系电话:0756-2287697.
10.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时要怎么做?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诊断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珠海市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珠海市医学会,联系电话:0756-2239611。
11.高温天气来袭,如何预防中暑?
中暑是高温环境下由于热平衡或水盐代谢紊乱等而引起的一种以中枢神经系统和(或)心血管系统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热致疾病。
预防高温作业引起的中暑,需要注意以下:
根据我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并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12.如何预防噪声聋?
(一)工作场所噪声接触限值:生产场所噪声强度最大不得超过115dB(A),生产车间稳态噪声限值为85dB(A)。
(二)控制噪声源:是从根本上解决噪声危害的一种方法。
(三)控制噪声的传播:1.隔声 2.吸声 3.消声 4.隔振与减振
(四)个体防护:要求作业人员配备耳罩、耳塞。
(五)健康监护:按照法律法规组织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等职业健康检查。
(六)管理措施:掌握噪声危害现况,制定噪声危害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护耳器的选择、使用和维护;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合理安排劳动和休息,缩短暴露时间,休息时应离开噪声环境,使听觉疲劳得以恢复等。
13.职业病有哪些?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中共列出了10类132种职业病,具体分类如下: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尘肺13种,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
2、职业性皮肤病,9种;
3、职业性眼病,3种;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
5、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8、职业性传染病,5种;
9、职业性***,11种;
10、其他职业病,3种。
14.出租车司机的颈椎病,公司白领的鼠标手,是不是可以去申请职业病诊断?
不可以,目前颈椎病、鼠标手、职业紧张等工作相关的疾病尚未囊括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因此暂不能申请职业病诊断。
15.哪些行业的接尘岗位需要重点关注?
根据《广东省开展重点职业病危害治理行动工作方案》,汽车制造、船舶制造、金属制品、家具制造、水泥制造、陶瓷制造、石材加工、砖瓦制造、石灰石膏制造、珠宝玉石加工、非煤地下矿山、非煤露天矿山、建筑施工等十三个重点行业。
其中,汽车制造业中焊接、下料、机加工、打磨、抛光、喷砂、抛丸和铸造等工序;
船舶制造业中焊接、钢材预处理、喷丸(砂)、批磨补磨和积尘清理等工序;
金属制品中焊接、热切割、机加工、拉丝、抛光、喷粉、喷丸/砂、抛丸等工序;
家具制造业中机加工、打磨、精整等工序;
水泥制造业中生料制备(含物料破碎、原料粉磨、喂料、烘干等)、熟料烧成、输送等工序;
陶瓷制造业中物料输送、原料加工、成型、烧成、后处理(抛光、打磨)等工序;
石材加工业中切割、研磨、雕刻等工序;
砖瓦制造业中储存和输送、破碎及制备成型、干燥与焙烧工序等工序;
石灰石膏制造业中给料、破碎、煅烧、输送等工序;
珠宝玉石加工业中对天然宝石加工和人工宝石加工的开料、打磨、雕刻、抛光等工序;
非煤地下矿山和非煤露天矿山中凿岩、装载、运输等工序;
建筑施工过程中挖土机、推土机、刮路机、压路机、打桩机、钻孔机、凿岩机、碎石设备、挖方工程、土方工程、地下工程、竖井和隧道掘进作业;爆破作业;喷砂除锈作业;旧建筑物的拆除和翻修作业等作业接触矽尘;水泥运输、储存和使用等作业接触水泥尘;电焊作业接触电焊尘;保温工程、防腐工程、绝缘工程作业;旧建筑物的拆除和翻修作业接触石棉尘等。
食品安全类
1、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及性质是什么?
(一)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为鼓励性、非强制性行为,食品生产企业应结合产品及自身实际,决定是否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企业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制定并执行不在备案范围的企业标准,应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执行。
(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提供的公共服务,非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
2、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有哪些情形?
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例如饮料类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的相应规定;糕点类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GB 7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相应规定;水果干制品、蔬菜干制品、香辛料类的污染物限量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相应规定等。
以下情形不能视为严于:增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中对该食品类别规定食品安全指标范围以外的指标;食品添加剂使用量低于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营养强化剂使用量超出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规定范围值的上限;严于推荐性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或经评估对指标限量值的调整不能起到提高食品安全保障和消费者健康保护水平的作用等。
3、如何在线申办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可通过以下四种路径申报:
(一)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切换地区和部门”选择“省卫生健康委”→实施清单列表中“公共服务”→“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息查询” →“在线申办”→“法人登录”。
(二)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切换地区和部门”选择“相应市级”和“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清单列表中“其他”→“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在线申办”→“法人登录”。
(三)广东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http://wsjkw.gd.gov.cn/)→“开放广东(数据开放)”→“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息查询”。
(四)直接在浏览器录入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系统网址(http://spbz.gdhealth.net.cn:8899/netspba/)。
4、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业务流程是什么?
5、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类型有哪些及所需什么材料?
有以下四种类型:
(一)首次申请。
(1)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2)企业标准文本,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制订,标准文本内容(含标准名称、产品名称、原辅料、食品安全指标等)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及食品条例、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等规定;
(3)企业标准编制说明,编制说明中需说明本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指标、主要依据。对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应提供相应论证材料,如专家意见或第三方检测机构验证报告等;
其他: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申报备案必须提供有效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含***)、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含***)、保健食品备案凭证(含***)、保健食品再注册受理通知书或延续注册受理通知书;除保健食品外,标准名称或产品名称中含商标的产品需提供商标注册证书。
(二)修订备案。
存在《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办法》中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应情形,企业主动修订标准并申报备案的情况。修订备案标准替代原备案标准,原备案自动失效;如不进行修订,可申请撤销已备案标准,原备案同时失效。
(1)同“(一)首次申请”所需材料;
(2)已备案企业标准;
(3)已备案企业标准修改单(如有)。
(三)延续备案。
有效期届满按照规定时限申请的情况。逾期未办理延续备案,该标准备案自动失效,再次申报备案按“首次申请”要求申报并提供材料。含修改单的已备案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建议将修改单内容合并至原备案标准中,按“修订备案”要求申报。
(1)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2)原备案企业标准申报材料。
(四)修改备案。
不涉及标准重要规定内容修改的情况。企业对已备案企业标准文字编辑、日期及其逻辑、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为依据的指标单位等方面错误的修改,如文本错别字、日期错误(2020年2月30日)、标准实施日期早于发布日期的逻辑错误、标准编号与企业内部已备案其他标准编号重复等;企业需要变更的情形,如标准发布企业名称变更、标准适用的企业名称、地址变更等。企业标准修改单备案完成后与原备案标准同时使用,随标准备案失效而失效。
(1)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2)企业标准修改单;
(3)已备案企业标准及修改单(如有);
(4)其他与修改内容相对应的论证材料,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通知书、营业执照、变更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登载变更信息的保健食品备案凭证、必要时需说明修改原因的企业加盖公章的文件等。
上述材料模板或参考样式均可通过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系统“表格”模块进行。
6、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有效期是多少?
(1)备案办法施行(2020年5月1日)前完成备案的企业标准,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的,执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卫生部
(2)备案办法施行后完成备案的企业标准,执行备案办法规定的备案有效期(五年)。
行政审批类
1.我要办理医师、护士执业地点变更,应该怎么办?
答:可直接咨询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窗口电话2262687,也可以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卫生健康局窗口,点击在线办理,或者手机粤省事在“珠海专版- 人才与就业服务”,找到事项办理业务提交申请。
2.请问消毒产品想申请备案,如何办理?
答:企业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卫生健康局窗口,找到消毒产品备案业务,点击在线办理,进入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资料后,将纸质版材料交由市政务大厅综合窗口受理。
3.我想申请设立医学检验实验室,具体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按医疗机构两证合一执业登记办理:(1)选址:房内须可安装医疗废水处理装置,并满足签订医疗废物处理协议的条件。(2)在市政务大厅综合窗口递交备案材料,填报《珠海市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3)公示:在医疗机构门口(必须贴)、物业管理处公告栏、小区居委会公告栏张贴告示,并连拍5天照片留底,周边居民无异议后,可办工商。(4)在市市场监管局办理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5)准备材料,装修。(6)在市政务大厅综合窗口递交材料,等待现场核查。(7)整改、发放许可。
“信用中国”网站在线申请信用修复常见问题解答
1.如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在线申请信用修复?
方式一:通过“信用中国”APP、小程序申请信用修复,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需完成实人、法人认证并登录后,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找到具体行政处罚记录,点击“在线修复申请”进入“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页面后,按程序提交修复材料。
方式二:通过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网址: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yxf/lczy/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并找到具体行政处罚记录,点击决定书文号右侧的申请按钮,进入“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页面后,按程序提交修复材料。
2.哪些行政处罚涉及严重失信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主要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3.哪些行政处罚涉及一般失信行为?
“通知”明确了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除认定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外,再除去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均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4.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无法自行判断行政处罚失信行为严重程度怎么办?
请直接联系当地信用建设牵头部门(地市级及以上)进行咨询,或通过电话/邮件向“信用中国”网站咨询。
5.行政处罚公示期从哪天算起?
“通知”明确了行政处罚公示期限,一是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二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三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行政处罚已满公示期该怎么办?
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在确认行政处罚信息已满最长公示期后,可向信用网站申请撤销公示。
7.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和出具信用报告?
“通知”明确了行政相对人在申请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时,须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班和出具信用报告。
8.如何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班?
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参加信用修复培训。一是公益性培训班。由“信用中国”网站公益性在线培训平台或全国各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公益性信用修复专题培训班,具体培训安排详见地方信用门户网站。 二是第三方举办的培训班。由“信用修复培训机构名单”栏目内相关机构举办的第三方信用修复培训班,具体培训安排详见机构门户网站。
公益性信用修复培训班及第三方信用修复培训班出具的培训证明材料均可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申请。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就近选择。
9.如何准备信用报告?
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获取信用报告:一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各省级信用门户网站免费的“公共信用信息概况”(信用报告)。二是由“信用报告服务机构名单”栏目内相关机构出具的第三方信用报告。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10.若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被移出“信用修复培训机构名单”和“信用报告服务机构名单”,已参加的培训和已出具的信用报告是否有效?
如若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被移出相关名单,自被移出相关名单之日起,将不再具备开展信用修复培训及出具信用报告的资格;移出前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参加的信用修复培训和出具的信用报告继续有效。
11.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报告的时效性如何界定?
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只能用于培训结束时间之前产生的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申请;信用报告只能用于报告出具日期之前产生的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申请。
《珠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用分类监管办法》
常见问题解答
1.《珠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用分类监管办法》的框架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监管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设立依据、设立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分类等级、分类标准、分类等级管理、记分程序、记分认定、记分周期、信用管理、责任追究等。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记分周期为二年,与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相对应。根据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记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等级。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8分以上时,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及时将不良执业记分情况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通报市医师协会和其执业的所在医疗机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所在医疗机构和市医师协会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按照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并到定考机构离岗培训3-6个月。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管理,并按年度将记分情况报送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医师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
2.起草《珠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用分类监管办法》法律和政策依据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
(五)《***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 号);
(七)《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函〔2018〕115号)。
3.《珠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用分类监管办法》的适用人群有哪些?
《监管办法》适用于经我市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包括在本市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港澳台医师和外国医师,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4.《珠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内的相关职责分工是怎样的?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辖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按照各自监管权限负责具体实施所辖医疗机构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医疗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加强执业医师管理,及时报告本机构医师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良执业行为,并配合执行有关处理决定。
医师应依法执业,诚信行医。
市医师协会对医师进行定期考核、不良执业行为专业认定和指定定期考核机构进行培训。
5.《珠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内对医师不良记分的分类等级及分类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记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等级。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按规定佩戴标牌上岗工作的。
(二)书写的病历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或者次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师。
(四)违反医疗服务行为规范的其他行为。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或者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
(二)除特殊情况外,施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的。
(三)施行手术前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进行术前手术风险和术后并发症告知的。
(四)施行输血治疗前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取得输血治疗同意书,或者违反其它临床用血管理规定的。
(五)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发生伤残等级6级以下或者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师。
(一)不书写病历资料的。
(二)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或在病历资料、工作记录等医学文书上替代他人签名的。
(四)未按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
(六)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七)发生伤残等级5级以上或者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发生伤残等级6级以下或者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师。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医师未经注册在医疗机构执业的或执业助理医师违反规定独立执业的。
(二)违反《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被行政处罚的。
(三)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的。
(四)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五)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
(六)发生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或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非正常死亡,未按规定报告的。
(七)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的。
(八)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执业活动存在过度医疗或者医疗欺诈的。
(十)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为伤残等级6级以下或者三、四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伤残等级5级以上或者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师;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师。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规开展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医院感染控制职责,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六)未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七)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为伤残等级5级以上或者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
(八)拒绝、阻碍执法监督检查,妨碍卫生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
6.《珠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用分类监管办法》的分类管理原则是什么?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等形式,加强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发现本机构医师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负责管辖本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
7.《珠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用分类监管办法》的分类管理记分程序是什么?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医疗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有不良执业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后,填写《珠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表》,在调查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医师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发出记分通知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提交异议申请,逾期不提交异议申请的,视为同意记分结果。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做出处理。经核查证实对医师的记分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应当予以更正。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同一医师的多份病历有重复性错误或者多张处方违反同一规定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
医师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涉及同类别两个以上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形的,应当按照记分分值高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
8.《珠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内的不良行为如何认定?
医师涉嫌存在过度医疗或者医疗欺诈行为以及其他需要专业认定行为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可以移交市医师协会进行专业认定。市医师协会作出的专业认定意见可以作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处理依据。
9.《珠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内的不良记分周期是多久?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记分周期为二年,与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相对应。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分值清零,下一考核周期重新记录。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经调查核实医师存在不良执业行为时,该不良执业行为发生时间所在的记分周期已期满的,应当将该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在现记分周期内,并同时注明不良执业行为的发生时间。
10.《珠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内的分类监管措施是什么?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8分以上时,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将不良执业记分情况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通报市医师协会和其执业的所在医疗机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所在医疗机构和市医师协会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8分不满10分的,到定考机构离岗培训2周,离岗培训期间其注册和备案的执业地点取消其处方权。
(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10分不满12分的,到定考机构离岗培训1个月,离岗培训期间其注册和备案的执业地点取消其处方权。
(三)出现以上(一)或(二)项情形的,取消处方权期间发现开具处方行为的,直接按达到12分处理。
(四)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按照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并定考机构离岗培训3-6个月。
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记分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不得以记分代替处罚或者只处罚不记分。
预防接种服务常见问题解答
1.我市预防接种单位有资质保障吗?如何查询到哪里有预防接种单位?
根据《疫苗管理法》等有关要求,负责接种疫苗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二是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三是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对于具备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需要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其承担预防接种工作,还需明确其责任区域。
目前,我市负责预防接种的单位主要各级医疗机构,均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指定,包括二级及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及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覆盖全市各区各乡镇/街道,居民就近就便就可获得接种服务。接种单位名称、地址、咨询电话、开诊时间等信息可通过各地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中心等官网或公众号,及百度地图中具体查询到。
2.什么是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儿童是不是都需要接种?
免疫规划疫苗,即通常说的一类疫苗,是指居民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自我省实施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来,现行对全省适龄儿童免费接种的免疫规划疫苗有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A群流脑多糖疫苗、A+C群流脑多糖疫苗。儿童按要求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对居民而言,即是权利也义务。
非免疫规划疫苗,即通常说的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居民自愿、自费接种的其他疫苗,居民可根据自身需求自愿选择是否接种。这类疫苗包括b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Hib)、水痘疫苗、肺炎球菌疫苗、流感疫苗、狂犬病疫苗、轮状病毒疫苗、肠道病毒71型灭活疫苗、HPV疫苗等。费用包括疫苗费用和接种服务费。
3.儿童预防接种证如何办理?有何用途?
当前全省使用统一的《广东省儿童预防接种证》。我市新生儿在产科出生后,即在产科接种点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并按国家免疫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接种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新生儿出院后,后续每次接种疫苗应携带接种证,接种医生凭证接种,并在证上做好记录。接种证遗失的,应及时到现居住地接种单位补办。
接种证是儿童预防接种的凭证、记录和证明。可以使接种医生和家长掌握儿童接种信息,按免疫程序预约或通知接种,以确保每个宝宝得到及时的接种服务。这个证就像身份证一样对宝宝十分重要。入托、入学时需要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免疫程序完成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宝宝要及时补种。在办理出国手续时,许多国家规定必须提供有效的接种证明。
4.宝宝是否必须严格按照免疫程序接种?
每种疫苗都有其特定的免疫程序,而免疫程序是从实际出发,根据多年科学实践为依据来制定的。不同疫苗的初种时间、接种剂次、接种间隔都不同。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应尽可能按照规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在规定日期后推迟几天接种不影响免疫效果,但提前接种可能会降低免疫效果,因此不能提前接种。
5.带宝宝去接种疫苗,家长要注意些什么?
接种前,家长要注意如下几点:
①要带上宝宝的预防接种证,不要折叠、损坏,以便接种门诊打印或登记接种信息。
②给宝宝换上柔软、宽松的衣服。
③保证宝宝的饮食和正常休息,因为饥饿和过度疲劳时接种疫苗,容易发生晕针。
接种当天,家长要注意如下几点:
①咨询了解宝宝将要接种的是什么疫苗,能预防什么病,有哪些接种禁忌,接种后可能有哪些不良反应和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②一定要如实告诉接种医生宝宝健康状况,详细阅读疫苗接种知情同意书并签署意见。如宝宝患病史,有无食物和药物的过敏史,上次接种同种疫苗后的反应情况,宝宝及其家人的免疫系统是否有问题,近期是否使用过免疫球蛋白或输血,现在是否有发热或出疹、拉肚子等,以便医生判断是否给宝宝接种疫苗。
接种后,家长要注意如下几点:
①不要马上回家,要在接种场所留观30分钟。因为罕见的过敏性休克通常发生在接种疫苗后数分钟~30分钟(个别1~2小时)。
②让宝宝适当休息,保持接种部位的卫生清洁,避免剧烈运动,多喝水,注意保暖。
③回家途中及回家后要细心观察宝宝的身体情况。少数宝宝在数小时内会有低热,局部红肿、疼痛、发痒,一般不需要特殊处理,可自行缓解。如宝宝出现一些严重的反应症状,有高烧、全身皮疹等异常反应,应及时到医院就诊,并将情况告知预防接种单位。
6.宝宝外出时可到哪里接种疫苗?
如因故迁移、外出或寄居他地时,宝宝未完成规定的接种程序,可带接种证到现居住地的接种门诊继续完成规定疫苗的接种。在移居住地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同样是免费的。作为家长,应对自己的宝宝负责,有义务保证自己的宝宝及时接种疫苗。因此,当宝宝外出时,应主动到移居住地接种门诊去接种疫苗。
7.宝宝在本地没有户口,可以接种吗?是否需要回老家接种?
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也就是说,不管孩子有没有本地户口,均可以在现居住地接种,不必回老家接种。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样的接种服务。
8.为什么入托、入学前要查验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查验证明怎么开具?
托幼机构和学校是人群高度聚集的场所,一旦有孩子患传染病,容易造成校内的暴发流行。对入园、入学儿童进行预防接种情况查验和疫苗补种,可以为在校的孩子们建立有效的免疫屏障,保护儿童身体健康。
儿童需入托、入学时,家长目前可通过两种方式提供预防查验证明:一是直接到接种单位开具;二是通过广东省“粤苗”APP自助查询并打印。
9.出国、出境留学或工作等,需要提供疫苗接种证明,要怎么开具?
如果留学或工作国家对接种证明没有特殊的格式、语种、机构盖章等要求,儿童预防接种证或由接种单位出具的接种单(或历史接种凭证)就是最直接、最原始的接种证明。通常儿童预防接种证上有每一次疫苗接种的记录,如疫苗名称、接种剂次、接种日期、接种部位、接种单位等,且大多数省份的预防接种证上,疫苗名称、剂次、接种部位及途径、生产厂家等都冠以英文注释或简称,便于其他国家查看接种情况。
对有特殊格式、出具机构等要求的留学国家,可到珠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办理。珠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真实、完整的接种记录凭证原件(如儿童预防接种证、接种单等)提供疫苗接种记录英文对照转录服务,并开具通用的接种证明。前往办理前,需提前准备好以下相关材料:
1.疫苗接种记录凭证(如预防接种证、接种单等)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所示内容必须清晰、完整;
2.申请人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大一寸彩色证件照;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如需了解详情,可拨打咨询电话0756-6806685。地址:珠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珠海市香洲区拱北侨光路133号)。
如果没有接种证的,可先到现住址所在辖区内的接种门诊进行补办(一直在省外接种的需回原地补办),再根据上述方法开具接种证明;因年龄较大,信息系统无记录而无法补证的(多为2000年之前出生),需要根据留学国家的疫苗接种要求先到接种单位补种相关疫苗,再开具接种证明。
10.前往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前,需如何进行预约?
我市目前主要通过预约方式提供常规接种服务,包括儿童接种常规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及成人需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市民在前往接种单位接种前,可通过我市统一预约途径(“健康珠海”微信公众号和APP)进行在线预约号源,并根据所预约时间段前往接种单位接种,已合理安排时间,减少现场排队。具体可咨询相应接种单位。
新冠疫苗接种因需适时调整,请具体关注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动态。
11.我市9价HPV疫苗如何预约接种?
针对当前9价HPV疫苗仍处供不应求状态,我市目前暂通过预约抽签形式进行接种。有需求的适龄女性(16-26.5岁)可通过全市唯一的报名通道(“珠海疾控”微信公众号)进行报名,参与抽签。其他途径(如珠海本地宝)访问亦可接入该微信公众号平台。报名、抽签等具体事宜可关注“珠海疾控”微信公众号。
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常见问题解答
1.心理健康素养十条是什么内容?
第一条:心理健康是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身心健康密切关联、相互影响。
第二条:适量运动有益于情绪健康,可预防、缓解焦虑抑郁。
第三条:出现心理问题积极求助,是负责任、有智慧的表现。
第四条:睡不好,别忽视,可能是心身健康问题。
第五条:抑郁焦虑可有效防治,需及早评估,积极治疗。
第六条:服用精神类药物需遵医嘱,不滥用,不自行减停。
第七条:儿童心理发展有规律,要多了解,多尊重,科学引导。
第八条:预防老年痴呆,要多运动,多用脑,多接触社会。
第九条:要理解和关怀精神心理疾病患者,不歧视,不排斥。
第十条:用科学的方法缓解压力,不逃避,不消极。
2.珠海市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有哪些?
3.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哪些?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包括户籍人口及常住非户籍人口)。目前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六类疾病。
(二)申请条件及流程
患者或其监护人持有效的疾病诊断证明前往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登记。
(三)可享受的服务
1.可享受家庭医师签约、随访管理、分类干预、健康体检等服务。社区/乡镇的卫生工作人员将根据患者的病情、社会、经济状况和心理社会功能特点与需求,评估患者的精神症状、功能损害或者面临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为患者提出解决方案,以及实施生活职业能力康复措施,以使患者的疾病得到持续有效治疗、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得到恢复,帮助患者重返社会生活。
2.每年一次免费体检。具体项目包括症状、体重、血压、血糖、一般体格检查、血常规(含白细胞分类)、转氨酶、心电图等。
更多详细的申办手续及优惠政策,请咨询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咨询电话及地址
4.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享受条件:参加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二)住院待遇
(三)精神类疾病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注:精神类疾病门特参保人可不选择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门特费用结算机构。
(四)流程图
具体医疗保险政策及办理手续请咨询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45号,咨询热线:12345。
6.精神分裂症患者长效针剂
(一)享受条件
办理了精神类疾病门诊特定病种的精神分裂症患者
(二)优惠政策
我市已将第二代长效针剂纳入医保报销,对于办理门诊特定病种的精神分裂症患者,使用长效针剂的费用计入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累计(连续缴费1年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40万元),按照住院比例报销;对对治疗依从性差、家庭监护能力弱或无监护、具有肇事肇祸风险的精神分裂症患者进行长效针剂兜底治疗。
(三)长效针剂定点医院
珠海市慢性病防治中心、中大五院、珠海慈爱康复医院、珠海白云康复医院为首批使用长效针剂的定点医院。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增设使用长效针剂的医疗机构,详情可咨询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
3.精神残疾人的残联救助
(一)救助对象
1.持有我市残联部门核发的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珠海市户籍精神残疾人;
2.经市级定点评残机构评定符合国家残疾标准的但未办理残疾证的0-6周岁珠海市户籍自闭症儿童。
(二)救助标准
1.医疗保障待遇:持残疾证的珠海市户籍残疾人,对其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补贴。
2.康复救助待遇:住院治疗由个人自付费用补贴,低保残疾人全年累计补助不超过6000元,其他残疾人全年累计补助不超过4000元;康复期间的服药费补贴,每人每月200元补贴,全年2400元(含诊疗费和一年一次的基础体检费);0-6周岁自闭症儿童康复训练补贴,对在市、区残联举办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免收康复训练费,对在其他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全日制康复训练的每人每年补贴累计不超过24000元,时段制康复训练的每人每月补贴800元,最长补贴3年。
3.残疾补贴待遇:根据评残等级享生活补贴每月最高241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月243元。
4.重度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服务对象:同时满足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评定为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处于就业年龄段(16—59 周岁),无生活自理能力和就业能力;无重大疾病、传染病或病情稳定。已享受寄宿制托养服务补贴的在托人员年龄超过59周岁,确需继续托养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至60周岁以上。补贴标准:1.一至二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托养费为3740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1100元,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支付990元,个人支付660元。考虑物价水平及服务成本逐年增长因素,建立补贴标准浮动增长机制,以上各项补贴标准每2年同步上浮10%(含个人支付部)。
7.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患有精神疾病、符合《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
(二)申请条件
珠海市户籍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及参加了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1.家庭年总收入10万元或以下的,年个人核准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其当年家庭总收入的60%;家庭年总收入10万元以上的,年个人核准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其当年家庭总收入的65%;2.人均家庭财产不超过2.5万元(含2.5万元)。
(三)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待遇: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及参保等具体情况,对个人核准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给予不同标准的医疗救助,最高救助比例可达100%。详见流程图。
更详细的申办手续及优惠政策,请咨询12345。
8.精神障碍患者的有奖监护
(一)奖励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协助监护人。
(二)监护职责
监护人要做好日常督促患者服药、定期复诊和居家康复工作,及时报告患者异常危险行为。协助监护人每月至少走访一次,评估患者危险倾向,检查患者服药等情况。
(三)奖励标准
(四)申请程序
监护人依法律规定确定,家庭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由家属担任,家庭无监护能力的,由村居委会或单位落实监护人;协助监护人由村居委确定,在村居干部、民警、医务人员、志愿者等人员中选择确定。
由监护人和村居委申报、公安派出所核实、镇街综治办审核、区综治办审批。
详情可咨询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
9.疑似患者线索报告
为了促进公众的健康,帮助疑似患者尽快得到确诊,接受救治救助,当我们发现身边有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时,请向所在的居委会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告,让其尽快接受医疗救助。如遇到疑似患者有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情况时应立即拨打“110”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以下问题清单用于精神疾病线索调查,可参照清单中所列情况,初步判断。
1.曾经住精神病院,目前在家。
2.因精神异常而被关锁在家。
3.经常胡言乱语,或者说一些别人听不懂、或者不符合实际的话。(比如说自己能够和神仙或者看不见的人说话、自己本事特别大,等等)
4.经常无故吵闹、砸东西、打人,不是因为喝醉了酒。
5.经常自言自语自笑,或者表情呆滞,或者古怪。
6.在公共场合行为举止古怪,衣衫不整,甚至赤身露体。
7.疑心特别大,怀疑周围的人都在议论他或者害他(比如给他下毒,等等)
8.过分话多(说个不停)、活动多,到处乱跑,乱管闲事等。
9.对人过分冷淡,寡言少语、动作慢、什么事情都不做,甚至整天躺在床上。
10.自杀,或者自残。
11.无故不上学、不上班、不出家门、不和任何人接触。
12.有”羊癫疯”( 癫痫),后来出现过精神不正常,如说糊涂话,躁动不安,行为反常,呆痴、凶狠任性等。
13.自幼呆傻,不能上学,不会自理生活,或虽能勉强读书,或仅能勉强读书等,后来出现精神不正常。
科学教育类
一、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含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和住院医师规范化
培训的全科医学专业培训)
1.培训对象
(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学专业培训对象:全国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全日制临床医学专业(含中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拟参加并经我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公开招录成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
(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象:
原有在岗转岗培训对象:在我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具有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在岗人员(含刚参加工作及未入编人员、退休人员)。鼓励将辖区院校、监狱、戒毒场所等单位医疗机构临床医师纳入培训范围。
2.培训模式
(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学专业学员须接受“5+3”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即先接受5年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学专业培训。在国家(省)卫生健康或省中医药管理行政部门认定公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接受培训。
(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学员须接受一年的转岗培训,即理论培训1个月,基层实践1个月、临床实践10个月,在省卫生健康或省中医药管理行政部门认定公布的培训基地接受临床实践培训。
3.考核模式
(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学专业学员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国家(省)统一组织的考核。
(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学员参加国家(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理论考核,临床实践考核由实施临床实践培训的医院负责。
4.经费保障
(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学专业学员按照《关于印发
(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学员根据《关于印发2019-2021年珠海市全科医生转岗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卫计〔2018)505号)文件要求,经费由各区财政负责。
二、医学科研项目申报
1.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基础条件和运行机制良好,能为完成项目任务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二)项目负责人需为我市各级各类卫生健康机构的在职卫生健康技术人员,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项目负责人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须自行承担包括医学伦理、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三)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 1 项该年度科研项目;有 2 项及以上在研课题的人员不能作为前 3 位负责人申报。
(四)在职公务员、退休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五)请各推荐单位、申报单位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申报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审查筛选工作。我局不受理个人和非推荐单位的直接申报。
(六)课题采取限额申报。
(七)科研课题的申报方式采取网上申报的形式,各申请单位必须通过“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
( http://202.105.183.150 )”填报相关申请资料。
(八)申报材料经申报单位、推荐单位网上审核推荐后,项目申报人或申报单位应申报 PDF 文档、打印、签名并经申报单位盖章后,将全套材料报送推荐单位存档备查,直接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存档备查。
2.申报程序
(一)注册。首次申报的单位在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注册单位信息,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同时获得为本单位项目申报人开设申报帐号的权限;申报人从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处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填写个人信息后可进行申报。推荐单位和申报单位须在申报项目前,完成单位信息更新工作。
(二)申报。各单位和申报人注册后即可通过网络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三)审核推荐。1.珠海市卫生健康局直属单位和驻珠医疗单位由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报送;各区医疗卫生机构由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报送; 市属医疗行业及民营医疗机构由民营医疗机构协会统一报送。2.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民营医疗机构协会和申报单位应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在申报截止前完成在线审核、推荐,填写《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医学科研项目汇总表》、《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医学科研项目形式审查表》,项目汇总表和形式审查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卫生健康局。
3.项目类别及条件
(一)珠海市卫生健康局立项项目
珠海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健康机构中级及以上职称中青年医务工作者在公共卫生、临床医学等相关领域追踪学科前沿,探索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促进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研究周期为2年。
(二)镇(街道)医疗卫生单位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
申报条件以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3 号)规定的地区和人员为准,由镇(街道)医疗卫生单位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单位实际医疗卫生条件,填写《推广应用新技术新项目考核评价表》。与珠海市医学科研项目同步申报,经专家评审后给予立项,研究周期 1 年。
4.申报时间
以每年下发申报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医学科研项目的文件为准。
五、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医学科研项目申报联系方式
(一)申报咨询或有疑问,请致电话联系人:陆小艳,联系电话:2128352,邮箱:zhswjjkjk@zhuhai.gov.cn。
(二)单位或个人在系统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致客服热线:4001616289 或技术支持 QQ 交谈(工作时间:9:00—18:00)
三、珠海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
1.申办继续医学教育单位要求
申办单位应具备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设在市卫生健康局科教宣传科)申请开通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及申报平台账号,提供单位名称、地址、电话、邮箱、部门负责人姓名、职务信息。
2.申报条件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针对性、先进性、实用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处于本学科的国内或省内发展前沿,或处于本学科市内领先水平;
(二)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三)或市级科技进步奖以上科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四)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
(五)填补市内空白,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六)符合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需求的新技术、新方法;
(七)市级医学类专业学会(协会)主办的学术研讨会、学术讲座;
(八)医疗卫生机构主办的各类技术训练班和专业进修班。
3.项目申报负责人要求
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并承担部分授课内容;每位项目负责人当年申报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得超过2项。
4.申报项目具体内容要求
申报的项目应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和考核指标,理论讲授应具有相应的教案、讲稿及多媒体课件;实践性教学有典型示教病例或标本,学员有动手操作或实地观摩的机会。
5.申报及公布时间
每年5月和11月分两批申报,5月申报当年下半年项目(项目举办时间7月-12月),6月公布下半年获批项目;11月申报次年上半年项目(项目举办时间1月-6月),12月公布上半年获批项目。
6.申报程序
可按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及市一级学术团体进行申报,每个项目只能归口一处申报。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及市一级学术团体对项目进行初步审定。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公布。网上申报及查询公布项目网址:http://zhscme.wsglw.net/admin/login.aspx。在网上申报的同时,需按照要求填写并报送《珠海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请表》一式一份(A4纸双面打印)和《珠海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汇总表》一式一份(需提交加盖公章纸质版及电子版),统一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局科教宣传科。报送的纸质申报材料应与网上申报内容完全一致,如两者出现不符时以网上申报内容为准。申报工作截止后,只在网上申报而未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或者只提交纸质申报材料未在网上申报的均视为无效申报。
7.市级继续医学教育临时项目
只接受由市卫生健康局委托举办的临时项目,举办单位按要求填写临时项目申报表,单位盖章、附办班通知,5个工作日前报送局科教宣传科审批备案。项目举办后5个工作日内将学分数据上传到科教管理平台,逾期不予授分。
8.项目改期或取消
项目如需改期或取消,应于原计划举办日期前一周将改期或取消报告提交市局科教宣传科备案。
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1.培训定义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属于毕业后医学教育的范畴,是指完成医学院校教育的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生,在通过认定的培训基地中以住院医师的身份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
2.培训基地
国家培训基地:珠海市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3.培训对象
(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专业(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等)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省没有安排我市招收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专业培训)
(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4.培训报名时间
由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安排的专业名额和实际情况,于每年6月组织
招收。
5.培训模式
培训对象以住院医师身份在培训基地接受规范化培训,培训内容和标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培训大纲实施。培训年限一般为3年。
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师参加培训,由培训基地根据其临床经历和诊疗能力确定接受培训的具体时间及内容。
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可顺延,但顺延时间不得超过3年。顺延期间费用由个人承担。
6.培训考核
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
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动态综合评价,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过程考核安排在完成专业科室轮转培训完成后进行,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等方面。过程考核合格和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的培训对象,可申请参加结业考核。
结业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通过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7.经费保障
中央财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万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万元(只针对面向社会招收学员)、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