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目的和必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规模的高速发展,众多建设工程和生产企业普遍需要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这些机械设备工作流动性大、工作环境比较恶劣(受冲击和振动、扬尘大、负荷重)、应用的功率范围宽广,使用燃油机油质量无保证;我国从2016年4月1日开始对柴油机执行第三阶段排放标准要求,暂未出台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标准和测量限值,其所排放的尾气中含有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合物(NOx)、二氧化硫(SO2)、烟尘等污染物,这些污染物对人体健康都有着有很大危害。
由于非道路移动机械存在生产类型多、应用范围广、保有量大、污染排放无控制、污染物对人体危害大等特点,其排放的污染物权重日益加大,已成为我国氮氧化物(NOx)、细颗粒物(PM2.5)排放的重要来源之一,是造成大气区域灰霾污染和光化学烟雾污染的重要原因,减排地位日益凸显,随着道路车辆排放控制成效日益显著,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更加突出。
因此,开展非道路移动污染防治工作迫在眉睫。通过划定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禁止不符合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在禁用区域使用,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促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和使用者对机械设备加强维护保养,推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退出市场机制,对推动我市大气污染减排,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二、可行性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2017〕14号),各地要组织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要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依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粤办函〔2017〕471号)的有关规定,各地要划定低排放控制区,禁止驶入高排放车辆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大对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
(一)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用区域使用;
(二)设置6个月时间的政策过渡期,对违反规定在禁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劝阻;
(三)在用国Ⅱ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要求的可延长使用至2020年12月31日;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六)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