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布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公告
兴业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布实行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现将兴业县交通运输局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1.兴业县交通运输系统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兴业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5月12日
***1:
兴业县交通运输系统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 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不能实施原因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 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证明材料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二款第二项:(二)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8. 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的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安装公司 | √ | √ | 行政许可 | |||
2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材料 |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6号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安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3 | 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3),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金融机构 | √ | √ | 行政许可 | |||
4 |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相关土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 | √ | √ | 行政许可 | |||
5 | 符合条件的人员、车辆证明材料。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9年第17号交通运输部令修正)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 | √ | √ | 行政许可 | |||
6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安部门 | √ | √ | 行政许可 | |||
7 | 符合条件的运输站(场)、人员、设备、设施证明材料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 行政法规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住建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税务主管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8 | 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0年第21号交通运输部令修正)第九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二)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建等相关部门 | √ | √ | √ | 行政许可 | ||
9 |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0年第21号交通运输部令修正)第九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安全培训组织机构 | √ | √ | √ | 行政许可 |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zip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