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东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适用范围
1、凡我区内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户口,其承包土地被政府按有关规定征用的,且土地征用时已出生,年龄未达到16周岁的农民。
2、此补充规定仅适用于本村再无土地可被征用时。
二、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参保人员资格认定
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委会提出名单,经本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人社局核定备案。
三、补贴方式及资金来源
1、经人社局核定备案人员达到或超过16周岁时,没有在城镇就业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由本人申请参加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参保并缴费,政府按当年缴费基数的6%给予补贴,补贴方式为由本人先行办理参保并缴费后凭单据到区人社部门办理补贴手续,补贴手续每年办理一次,最高补贴五年。补贴资金由征地收益一级政府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列支,不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不给补贴。
2、经人社局核定备案人员达到或超过16周岁,在城镇就业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享受补贴;达到法定参保年龄时参保本人户籍迁出本市不享受补贴待遇。
文件链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东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