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备案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备案。
二、受理单位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地管理)。
三、办理依据
1.《劳动法》(***令第535号,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2.《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生效,2012年12月28日修订);
3.《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1994年11月14日发布,1995年1月1日施行)。
四、申请主体
企业法人。
五、受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申请材料
1.裁减人员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职工总人数、生产经营状况、裁员的原因、拟裁减的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2.关于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情况的说明;
3.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备案表(网上填报)。
七、办事流程
1.现场办理(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现场予以办理);
2.外网申报,专网办理。
外网网址http://103.239.153.105:8080/hso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530-5310681;
监督电话:12333
十一、办理地点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104办公室。
十二、声明及二维码
声明:服务指南实行动态调整,以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发布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