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姚焕好烧腊加工场)
2018年8月9日,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到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姚焕好烧腊加工场进行抽样,共抽烧肉1个样品。2018年8月27日,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编号:D18-ZS0556),结果显示该加工场生产的烧肉沙门氏菌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加工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没有发现与检测样品同一批次的烧肉,经询问现场负责人,该批次产品已售完,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8月9日,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到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姚焕好烧腊加工场进行抽样,共抽烧肉1个样品。2018年8月27日,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编号:D18-ZS0556),结果显示该加工场生产的烧肉沙门氏菌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
经调查,该批次烧肉共生产3公斤,销售价为50元/公斤,全部在当事人经营的门店售完。当事人于2018年9月29日停止生产,对加工场进行了全面清洗消毒,并启动了召回措施,因该产品是即食食品,故召回数为0。故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150元,违法所得为150元。
(2)违法行为定性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3)处罚依据和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应按《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的通知情况” 和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和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违法生产的食品小作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经营的食品摊贩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召回该产品,并开展全面自查,消除安全隐患。履行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任。我局决定:不予处罚。
特此通告。
佛山市三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