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珙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巡场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珙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十七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珙府办函〔2017〕124号文件同时废止。
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5日
珙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优化县域能源结构,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1〕3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函〔2014〕245号)及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禁燃区范围
按2018年城市建成区面积(约10.87平方公里)的60%划为禁燃区的要求,现将县城中心城区(高架桥以南、珙一高及武家岩变电站以北、宜珙铁路以东,西侧沿山)和金河组团共计6.022平方公里以及塘坝生活居住区0.5平方公里划定为禁燃区。禁燃区范围将随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每两年调整一次。
二、高污染燃料的界定
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洗选煤、焦炭、木炭、水煤浆、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三、禁燃区高污染燃料控制措施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转运、存放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锅炉除外)。
(三)禁燃区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锅炉除外)应当在规定期限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禁燃区内城市(含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火力发电且单台出力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等可暂不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高污染禁燃区划定工作的领导,成立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县长
县政府分管公安工作副县长
成 员:县政府办主任
县委目标绩效管理办主任
县公安局负责人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县经信科技局局长
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局长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县民政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巡场镇人民政府镇长
四川能投珙县电力有限公司经理
宜宾芙蓉电力有限公司经理
珙县巨能天然气有限公司经理
珙县鼎城天然气有限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发展改革局,由县发展改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生态环境局相关业务人员组成,负责禁燃区划定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
县发展改革局:联合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经信科技局,指导巡场镇开展禁燃区工作;对石油液化气、煤气、燃油、电等清洁燃料进行价格检查,保障物价稳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大力推进工业集中区和企业节能改造和循环化改造;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县生态环境局:联合县发展改革局,指导巡场镇开展禁燃区划定工作;负责组织力量对禁燃区内工业污染源进行排查摸底和造册登记,将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纳入新建项目环评审批内容;负责禁燃区范围内工业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日常监管及查处;指导、督促禁燃区范围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容、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锅炉除外)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吊销违反禁燃规定者的排污许可证;提出对禁燃区划定工作的考核和奖励办法报县政府审批。
巡场镇:负责组织力量对禁燃区内所有居民、服务业污染源进行排查摸底和造册登记,并负责制定后续监管方案,加强对禁燃区内禁燃改燃取缔工作的后续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实施监管及查处;对石油液化气、煤气、燃油、电等清洁燃料进行价格检查;对固流型煤进行整定;做好锅炉取缔拆除工作,对不按规定拆除的单位暂扣或吊销注册登记证。
县经信科技局:负责禁燃区内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等清洁能源的保障供应;负责禁燃区内涉及高污染燃料落后产能的淘汰关闭工作;待完成禁燃区划定工作,提出对按期淘汰工业锅炉企业的奖励办法报县政府审批。
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明确县城建成区范围,做好禁燃区范围确认工作;负责禁燃区内建筑工地各类用煤设施的取缔和现场执法工作;积极推广清洁燃料,提高城市气化率;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日常监管执法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禁燃区内取缔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过程中的维稳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禁燃区范围内卫生许可证的核发、吊销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对禁燃对象中城乡低保、五保对象进行资格认定,并登记造册。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和监管由县政府确定的禁然区划定工作中需县财政负担的资金。
电力公司(四川能投珙县电力有限公司、宜宾芙蓉电力有限公司等):负责对不按期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被环保部门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单位,采取断电措施。
天然气公司(珙县巨能天然气有限公司、珙县鼎成天然气有限公司等):负责做好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相关工作。
(三)责任落实
巡场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工作计划,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切实抓紧抓好工作落实。县政府将对禁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影响禁燃工作的失职渎职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