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市监罚字〔2019〕20号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珙市监罚字〔2019〕20号
当事人:珙县上罗邱王干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6MA693FQD5A
住所:珙县上罗镇庄稼村二社
负责人:邱华
联系地址:珙县上罗镇庄稼村二社27号
2019年3月4日,受我局委托,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珙县上罗邱王干鲜店经营的干笋片进行了抽样,2019年3月19日,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上述样品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上显示该干笋片铅的标准指标为≤0.1mg/kg,实测值为0.169mg/kg,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标准指标为≤0.2 g/kg,实测值为7.58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珙县上罗邱王干鲜店的经营者邱华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及干笋片的《检验报告》。该店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案于2019年3月25日申请并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珙县上罗邱王干鲜店由邱华与其妻子共同经营,主营干鲜、调料等食品,邱华从宜宾西郊批发市场购进了62元/Kg的价格购进了干笋片,之后以80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邱华在购进干笋片时未向商家索取相关经营资质、购进票据及干笋片的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也未建立购进台账,故本案货值金额按照已被我局扣押的干笋片的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80元。邱华的行为应认定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行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19年4月10日本案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珙县上罗邱王干鲜店的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经营的主体资质;
2、邱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3、2019年3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查抽样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4日与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该店经营的干笋片进行抽样的事实;
4、2019年3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检验报告(NO:A2190***********1C)1份、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珙县上罗邱王干鲜店的负责人邱华送达干笋片的检验报告后,对该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对其尚未销售完的干笋片进行扣押的事实;
5、对邱华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珙县上罗邱王干鲜店在经营的干笋片的进货渠道和售价,对此次干笋片的抽检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的事实。
珙县上罗邱王干鲜店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之规定,本局决定对该店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尚未销售的干笋片1kg;
2、罚款3000元;
3、警告。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逾期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如你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本局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