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佛山市三水金盛华祥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
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佛山市三水金盛华祥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衍基与你单位因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一案(三劳人仲案字〔2017〕156号),已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2017年5月27日作出裁决。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送达,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金盛华祥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刘衍基支付2016年12月份的工资35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770元,合计6710元。被申请人见本公告后请尽快到本委办理签收裁决书手续,逾期仍不办理,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对本仲裁裁决不服,可自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七日